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