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楊炳禎朱光仁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8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3 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至於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減得之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核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如何扣抵之問題,與原裁定之合法性無涉,抗告人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8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