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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634號

抗告人即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

年度聲字第1733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977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

二、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原審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固非無見。惟查,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八為竊盜罪外,其餘皆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97年4月下旬至同年7月21日,亦即於相當短之時間內,犯多次施用毒品罪,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抗告意旨以原審裁定合併有期徒刑6年2月過重,本院認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依受刑人犯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4月29日為警採尿前 │97年4月29日為警採尿前 │97年5月22日           │97年7月9日            │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19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19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774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972號    │97年度訴字第2972號    │97年度訴字第3208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8月29日           │97年8月29日           │97年9月10日           │97年11月18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972號    │97年度訴字第2972號    │97年度訴字第3208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7年9月22日           │97年9月22日           │97年9月29日           │97年12月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                      │                      │
│                │度訴字第29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
┌────────┬───────────┬───────────┬───────────┬───────────┐
│ 編         號  │          五          │          六          │         七           │          八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21日           │97年7月9日            │97年7月21日           │97年5月22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  │97年度偵字第20266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易字第3196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11月18日          │97年11月18日          │97年11月18日          │98年1月14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易字第3196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7年12月5日           │97年12月5日           │97年12月5日           │98年2月19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79號判決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                      │
└────────┴───────────────────────────────────┴───────────┘
┌────────┬───────────┬───────────┐
│ 編         號  │          九          │          十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17日           │97年7月17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8年3月9日            │98年3月9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九、十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97年度審訴字│
│                │第24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3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