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634號
抗告人即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
年度聲字第1733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977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
二、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原審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固非無見。惟查,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八為竊盜罪外,其餘皆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97年4月下旬至同年7月21日,亦即於相當短之時間內,犯多次施用毒品罪,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抗告意旨以原審裁定合併有期徒刑6年2月過重,本院認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依受刑人犯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4月29日為警採尿前 │97年4月29日為警採尿前 │97年5月22日 │97年7月9日 │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19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19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774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972號 │97年度訴字第2972號 │97年度訴字第3208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8月29日 │97年8月29日 │97年9月10日 │97年11月18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972號 │97年度訴字第2972號 │97年度訴字第3208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7年9月22日 │97年9月22日 │97年9月29日 │97年12月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 │ │ │ │度訴字第29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 ┌────────┬───────────┬───────────┬───────────┬───────────┐ │ 編 號 │ 五 │ 六 │ 七 │ 八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21日 │97年7月9日 │97年7月21日 │97年5月22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 │97年度偵字第20266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易字第3196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11月18日 │97年11月18日 │97年11月18日 │98年1月14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訴字第3979號 │97年度易字第3196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7年12月5日 │97年12月5日 │97年12月5日 │98年2月19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79號判決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 │ └────────┴───────────────────────────────────┴───────────┘ ┌────────┬───────────┬───────────┐ │ 編 號 │ 九 │ 十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17日 │97年7月17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8年3月9日 │98年3月9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九、十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97年度審訴字│ │ │第24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