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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春秋李春地朱光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朱光仁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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