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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楊貴雄高愈杰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甲○○於96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3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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