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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筱珮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應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罪 │藥事法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已減刑) │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5日 │95年08月15日 ││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6 │95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6731 │25493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 │年│96 │96 ││ │案├─┼────────────┼────────────┤│ 後 │ │字│易 │訴 ││ │號├─┼────────────┼────────────┤│ 事 │ │號│1605 │3273 ││ ├─┼─┼────────────┼────────────┤│ 實 │判│年│96 │96 ││ │決├─┼────────────┼────────────┤│ 審 │日│月│08 │10 ││ │期├─┼────────────┼────────────┤│ │ │日│08 │31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年│96 │96 ││ 確 │案├─┼────────────┼────────────┤│ │ │字│易 │訴 ││ 定 │號├─┼────────────┼────────────┤│ │ │號│1605 │3273 ││ 日 ├─┼─┼────────────┼────────────┤│ │確│年│96 │96 ││ 期 │定├─┼────────────┼────────────┤│ │日│月│09 │11 ││ │期├─┼────────────┼────────────┤│ │ │日│28 │30 │├───┴─┴─┼────────────┼────────────┤│ 附 註│此部分經與附表2、3部份│此部份與附表編號1、3部││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上│份,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 │徒刑9月。 │為有期徒刑9月。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偽證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已減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08月15日 │96年07月12日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5 │97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25493 │9848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本院 ││ ├─┬─┼────────────┼────────────┤│ 最 │ │年│96 │97 ││ │案├─┼────────────┼────────────┤│ 後 │ │字│訴 │上訴 ││ │號├─┼────────────┼────────────┤│ 事 │ │號│3273 │3271 ││ ├─┼─┼────────────┼────────────┤│ 實 │判│年│96 │97 ││ │決├─┼────────────┼────────────┤│ 審 │日│月│10 │12 ││ │期├─┼────────────┼────────────┤│ │ │日│31 │02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 │年│97 │98 ││ 確 │案├─┼────────────┼────────────┤│ │ │字│訴 │台上 ││ 定 │號├─┼────────────┼────────────┤│ │ │號│3273 │498 ││ 日 ├─┼─┼────────────┼────────────┤│ │確│年│96 │97 ││ 期 │定├─┼────────────┼────────────┤│ │日│月│11 │02 ││ │期├─┼────────────┼────────────┤│ │ │日│30 │05 │├───┴─┴─┼────────────┼────────────┤│ 附 註│此部份與附表編號1、2部│ ││ │份,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 │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為│ ││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98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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