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應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罪 │藥事法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已減刑) │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5日 │95年08月15日 ││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6 │95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6731 │25493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 │年│96 │96 ││ │案├─┼────────────┼────────────┤│ 後 │ │字│易 │訴 ││ │號├─┼────────────┼────────────┤│ 事 │ │號│1605 │3273 ││ ├─┼─┼────────────┼────────────┤│ 實 │判│年│96 │96 ││ │決├─┼────────────┼────────────┤│ 審 │日│月│08 │10 ││ │期├─┼────────────┼────────────┤│ │ │日│08 │31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年│96 │96 ││ 確 │案├─┼────────────┼────────────┤│ │ │字│易 │訴 ││ 定 │號├─┼────────────┼────────────┤│ │ │號│1605 │3273 ││ 日 ├─┼─┼────────────┼────────────┤│ │確│年│96 │96 ││ 期 │定├─┼────────────┼────────────┤│ │日│月│09 │11 ││ │期├─┼────────────┼────────────┤│ │ │日│28 │30 │├───┴─┴─┼────────────┼────────────┤│ 附 註│此部分經與附表2、3部份│此部份與附表編號1、3部││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上│份,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 │徒刑9月。 │為有期徒刑9月。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偽證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已減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08月15日 │96年07月12日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5 │97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25493 │9848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本院 ││ ├─┬─┼────────────┼────────────┤│ 最 │ │年│96 │97 ││ │案├─┼────────────┼────────────┤│ 後 │ │字│訴 │上訴 ││ │號├─┼────────────┼────────────┤│ 事 │ │號│3273 │3271 ││ ├─┼─┼────────────┼────────────┤│ 實 │判│年│96 │97 ││ │決├─┼────────────┼────────────┤│ 審 │日│月│10 │12 ││ │期├─┼────────────┼────────────┤│ │ │日│31 │02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 │年│97 │98 ││ 確 │案├─┼────────────┼────────────┤│ │ │字│訴 │台上 ││ 定 │號├─┼────────────┼────────────┤│ │ │號│3273 │498 ││ 日 ├─┼─┼────────────┼────────────┤│ │確│年│96 │97 ││ 期 │定├─┼────────────┼────────────┤│ │日│月│11 │02 ││ │期├─┼────────────┼────────────┤│ │ │日│30 │05 │├───┴─┴─┼────────────┼────────────┤│ 附 註│此部份與附表編號1、2部│ ││ │份,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 │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為│ ││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