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72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蘇隆惠楊力進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因與其所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致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因該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已先判決確定,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之解釋意旨,爰依法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7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