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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金富周政達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95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分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9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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