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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堭儀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甲○○觸犯附表各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觸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先後判處附表所示刑罰,分別均已確定。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4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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