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