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伍年拾月,併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執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