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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蔡永昌蔡國在蔡新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伍年拾月,併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執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蔡新毅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8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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