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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與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執行之,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參酌附表編號3 至5 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 月等情,就受刑人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6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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