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0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利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7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36 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3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13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