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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0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炳禎陳春秋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利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7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36 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3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13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0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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