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陳智欽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