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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8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貽男周盈文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樓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審核有關案卷後,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88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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