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9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3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商業會計法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8年度執他字第54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緣聲明人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97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遭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站扣押聲明人所屬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帳冊共計32冊,迄今上開扣得之帳冊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中,惟聲明人甲○○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蒙鈞院95年度訴字第197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又上開確定判決針對上開扣押物等亦未諭知沒收,是以聲明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扣押物。詎料,該案聲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因尚有共同被告許宗宏通緝中」為由,暫不發還,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2月6日桃檢玲戊98執他546字第13839號函可稽。為此,聲請鈞院撤銷上開執行命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甲○○前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2224號提起公訴,同案被告有臧家軍、許宗宏等人,聲請人與臧家軍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4號、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同案被告許宗宏經通緝尚未到案(見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判決理由欄一),該扣押物就許宗宏是否成立犯罪,仍有扣押審酌之必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而不予發還扣押物,核無不當。是聲請人對該處分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該駁回。又聲請人如因行政訴訟有使用該扣押物之必要,非不得由行政法院向保管扣押物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卷查明,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