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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1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楊炳禎朱光仁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1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55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駱國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1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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