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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04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晴教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40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國民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6年上訴字第4375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4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74號及移送併案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70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87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字第132號《含94年度核退字第8號、94年度他字第503、1527號、94年度發查字第36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5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670號《含94年度他字第1445號、92年度偵字第2194號、91年度偵字第2307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510號、本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053號《含94年度他字第874號》、第13414號《含95年度他字第34號、95年度偵字第855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205號《含94年度核退字第143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㈠原確定判決認定以胡首華為負責人之力暢公司、物門公司所犯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則聲請人與胡首華既為同一事實,自應認聲請人構成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之犯行。且聲請人主觀上係為幫助公司衝高業績,始互開發票給各公司虛增業績,客觀上係幫助他人逃漏稅,詎原確定判決竟置上開事實於不顧,即認聲請人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自有未合。㈡聲請人自88年起即至95年6月止,即以幫助化人逃漏稅作為主觀犯意,從未間斷,故聲請人具同一概括犯意,先後為上開行為,且時間密接、手段相同,觸犯相同罪名,自構成連續犯,詎原確定判決竟認聲請人於92年間遭臺灣臺北地檢署起訴後,於93年2月後所犯之行為,為另一犯意,顯於法未合。

㈢原確定判決第一審之第一次審理法官與聲請人協商,聲請人認罪後,竟更換審理法官,並將併案部分予以退併,顯有以詐欺之手段取聲請人口供之違法;且原確定判決之第一審未就聲請人所犯具有同一犯罪事實之單一性案件予審合併審理,自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不可分及起訴不可分之原則。是原確定判決既有上開違背法令及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錯誤,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421條之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倘屬程序上判決,因不具實體之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此項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 375號判決)。次按,再審係對於實體上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對於程序上之判決要無再審可言。經下級審判決後,雖提起上訴,但因上訴不合法經程序判決駁回確定者,因上級審並未涉及實體上裁判,仍以原下級審法院之判決為實體確定判決,如聲請再審,應以該下級審之確定判決為對象,向該下級審法院為之,始為正辦(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75號確定判決係以聲請人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前段,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之,有聲請人所提該案判決書可參,顯係程序判決而非實體判決。又前揭確定判決既屬程序上判決,依上開說明,自不具實體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0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