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28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吳鴻章汪梅芬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42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原名許桂芳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59號,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1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當時已存在,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知,事後始經發現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所提出之證據:存證信函、匯款單、支票、付息明細、刑事傳票、切結書、委託書、民事案件文件及支付命令等,係聲請人在當時所寄發或持有,乃其所明知,即無事後始經發見之可言,依照前開說明,不得據以聲請再審。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2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