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473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
上聲請再審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97年8月5日97年度抗字第8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及第422條規定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確定之「裁定」並無準用上開再審之規定,是對於確定之「裁定」,即不得聲請再審。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97年度聲減字第75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97年8月5日以97年度抗字第824號裁定抗告駁回,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法之所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亦屬違背規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