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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吳昭瑩張傳栗李正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所載,附表編號五之犯罪與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附表編號一至四)已減刑或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李正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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