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4 月20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4年度交上訴字第6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854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