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5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59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4 月20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4年度交上訴字第6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854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顧正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5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