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幫助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69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999號、94年度偵字第2191號;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偵字第4143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