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15 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觸犯毀損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6 月27日觸犯毀損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暨宣告易刑標準。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