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另案在國防部台南軍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4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83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