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76 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記載。
二、經查合於法律規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28號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76 號),裁定如下:
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記載。
二、經查合於法律規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