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4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 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之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間至94年9月29日 │93年間至94年9月29日 │94.04.16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4年度偵字第10403 │士林地檢94年度偵字第10403 │士林地檢94年度偵字第10110 │ │年度及案號 │號 │號 │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實審 ├───┼─────────────┼─────────────┼─────────────┤ │ │案 號│95上訴字第4159號 │95上訴字第4159號 │95上訴字第4159號 │ │ ├───┼─────────────┼─────────────┼─────────────┤ │ │判決日│96.01.23 │96.01.23 │96.01.23 │ │ │期 │ │ │ │ ├───┼───┼─────────────┼─────────────┼─────────────┤ │確定判│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 │決 ├───┼─────────────┼─────────────┼─────────────┤ │ │案 號│97台上字第2559號 │97台上字第2559號 │95上訴字第4159號 │ │ ├───┼─────────────┼─────────────┼─────────────┤ │ │判決確│97.06.12 │97.06.12 │98.08.12 │ │ │定日期│ │ │ │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刑法第305條 │ │ │第4項 │第4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期、拘│不應減 │應減為有期徒刑4月 │應減為有期徒刑5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