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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8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4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 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之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間至94年9月29日       │93年間至94年9月29日       │94.04.16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4年度偵字第10403 │士林地檢94年度偵字第10403 │士林地檢94年度偵字第10110 │
│年度及案號    │號                        │號                        │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實審  ├───┼─────────────┼─────────────┼─────────────┤
│      │案  號│95上訴字第4159號          │95上訴字第4159號          │95上訴字第4159號          │
│      ├───┼─────────────┼─────────────┼─────────────┤
│      │判決日│96.01.23                  │96.01.23                  │96.01.23                  │
│      │期    │                          │                          │                          │
├───┼───┼─────────────┼─────────────┼─────────────┤
│確定判│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
│決    ├───┼─────────────┼─────────────┼─────────────┤
│      │案  號│97台上字第2559號          │97台上字第2559號          │95上訴字第4159號          │
│      ├───┼─────────────┼─────────────┼─────────────┤
│      │判決確│97.06.12                  │97.06.12                  │98.08.12                  │
│      │定日期│                          │                          │                          │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刑法第305條               │
│              │第4項                     │第4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期、拘│不應減                    │應減為有期徒刑4月         │應減為有期徒刑5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8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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