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4月21日間至91年5月10日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595號(臺灣板橋地方法以90年度訴字第79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1187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64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