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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貽男許宗和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羅子武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 月起至92年4 月止,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49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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