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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恒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華生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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