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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乙○○
被告
御和園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樓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45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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