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梁耀鑌
- 法定代理人何國華、陳佩芳、王令楣、王令一、郭琦玲、黃樹傑、王台龍、劉興源、周志誠、任佩珍、何力勤、符捷先、趙顯連、王金世英、黃鳴棟、王炳台、譚伯郊、王霞雲
-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又曾、王金世英、金水和、王事展、王令一、郭琦玲、蔡雪卿、劉配潛、楊微塵、符捷先、郭紹鼎、吳若薇、王令麟、田醒民、呂湘驊、黃蓮玉、賴崇慶、翁榮隨、何志儒、黃學平、阮呂艷、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法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義應、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佩芳、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法人、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法人、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趙顯連、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輝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鳴棟、任佩珍、王霞雲、王婉華、譚伯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王俊翔律師 被 告 王又曾 原住台北市○○區○○街71巷6之1王金世英 原住台北市○○區○○街71巷6之1金水和 王事展 王令一 郭琦玲 蔡雪卿 原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103 劉配潛 楊微塵 符捷先 郭紹鼎 吳若薇 王令麟 田醒民 呂湘驊 黃蓮玉 賴崇慶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 被 告 翁榮隨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 被 告 何志儒 黃學平 阮呂艷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被 告 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被 告 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令一 被 告 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琦玲 被 告 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琦玲 被 告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樹傑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李之聖律師 高汪瑜律師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被 告 高義應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郭瑋萍律師 被 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台龍 劉興源 周志誠 被 告 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被 告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何力勤 被 告 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被 告 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被 告 陳佩芳 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原住台北市○○區○○街71巷6之1被 告 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被 告 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被 告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Jim Turley 被 告 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被 告 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被 告 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被 告 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被 告 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被 告 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被 告 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被 告 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被 告 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炳台 被 告 趙顯連 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被 告 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譚伯郊 被 告 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被 告 輝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譚伯郊 被 告 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被 告 金東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霞雲 被 告 黃鳴棟 任佩珍 王霞雲 王婉華 譚伯郊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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