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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志洋謝靜慧梁耀鑌
  •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陳佩芳、王令楣、王令一、郭琦玲、黃樹傑、王台龍、劉興源、周志誠、任佩珍、何力勤、符捷先、趙顯連、王金世英、黃鳴棟、王炳台、譚伯郊、王霞雲

  •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又曾王金世英金水和王事展王令一郭琦玲蔡雪卿劉配潛楊微塵符捷先郭紹鼎吳若薇王令麟田醒民呂湘驊黃蓮玉賴崇慶翁榮隨何志儒黃學平阮呂艷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法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義應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佩芳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法人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法人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趙顯連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輝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鳴棟任佩珍王霞雲王婉華譚伯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王俊翔律師 被 告 王又曾 原住台北市○○區○○街71巷6之1王金世英 原住台北市○○區○○街71巷6之1金水和 王事展 王令一 郭琦玲 蔡雪卿 原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103 劉配潛 楊微塵 符捷先 郭紹鼎 吳若薇 王令麟 田醒民 呂湘驊 黃蓮玉 賴崇慶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 被 告 翁榮隨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 被 告 何志儒 黃學平 阮呂艷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被 告 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被 告 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令一 被 告 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琦玲 被 告 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琦玲 被 告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樹傑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李之聖律師 高汪瑜律師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被 告 高義應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郭瑋萍律師 被 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台龍 劉興源 周志誠 被 告 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被 告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何力勤 被 告 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被 告 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被 告 陳佩芳 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原住台北市○○區○○街71巷6之1被 告 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被 告 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被 告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Jim Turley 被 告 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被 告 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被 告 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被 告 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被 告 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被 告 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被 告 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被 告 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被 告 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炳台 被 告 趙顯連 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被 告 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譚伯郊 被 告 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被 告 輝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譚伯郊 被 告 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被 告 金東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霞雲 被 告 黃鳴棟 任佩珍 王霞雲 王婉華 譚伯郊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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