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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告
甲 ○
被告
乙○○原名謝然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283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關於被告侵占原告物品部分,因被告撤回上訴,本院僅應就其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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