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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麗玲陳明珠賴邦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告
莊鵑菁
原告
趙梅華
被告
陳長生
被告
張仕育
被告
王益聰
被告
林怡芬
被告
蘇鉦祥
被告
王益洲
被告
吳麗卿
被告
王國清
被告
練卿竹
被告
之9
被告
文智和
被告
廖瑞文
被告
方世英
被告
慧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長生
3樓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98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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