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曾德水陳恆寬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告
東風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漢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 85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甲○○及漢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62,623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8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陳述略稱:原告經由法院之拍賣,取得臺北縣汐止市○○○路○段81號10樓之5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被告經通知須於法院點交前搬離系爭房屋,惟因被告於使用系爭房屋時,已預付1,410,366元給前所有權人群昌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而不甘遭受損失,於搬離時,大肆搜刮並拆除系爭房屋之附屬物,包括大門之鐵捲門、門禁地鎖、室內之燈具、輕鋼架天花板、隔間木門、會議室玻璃等,致室內裝潢設備全部破壞,被告毀損系爭房屋及侵占系爭房屋之財產,原告特於二審審理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及歸還不當得利共計622,623元。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被告甲○○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法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請求之同一事件,業經原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97年度訴字第770號),並經該院於98年5月15日判決被告漢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6,545元,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853號刑事卷第42頁至第47頁),該案尚未確定,原告復於9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首揭條文,本件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