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 原告
- 再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良徽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248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01,21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