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之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自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判決,嗣自訴人等提起上訴,復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從而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