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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王聰明陳憲裕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7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7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7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誤載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7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