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623號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 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9年7 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