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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5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傳栗黃斯偉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5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書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302號,中華民國99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5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 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書正因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302號判決,固依據法定期間即於99年9 月27日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於99年11月25日送達於被告住所,並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母林龍景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準此,本件上訴不合上訴第二審之法定要件,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既不合法定程式,即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58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