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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蔡聰明楊力進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34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60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民國99年1 月20日將原審判決送達至被告之所在地即臺北縣新莊市○○街323巷8號5 樓由被告親自簽收。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99年1 月25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99年3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9年4月9日送達至被告之所在地即臺北縣新莊市○○街323巷8號5 樓由被告親自簽收,有上開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存卷可稽。詎被告於收受前開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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