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8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3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8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8月2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