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郭承昌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潘東翰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丙○○、丁○○、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8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甲○、丁○○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詐欺集團成員),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1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經2 次延押,至99年8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乙○○、丙○○、丁○○、甲○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本院於99年7月14日以99年度上訴第136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4年4月、8年6月、3年4 月。本院以其等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99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