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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鴻章周政達曾淑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政益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鄭伯耕
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進發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福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二項第十行關於「附表二編號三」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四頁第二十行至第二一行關於「被告吳政益」,各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二」、「被告陳俊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二項第十行關於「附表二編號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四頁第二十行至第二一行關於「被告陳俊福」,各誤繕為「附表二編號三」、「被告吳政益」,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顯屬誤載,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淑華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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