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122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金祥
- 選任辯護人
- 林之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代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思慎律師
- 被告
- 李麗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號、98年度易字第3270號,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27號;追加起訴案號:98年度蒞追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廖金祥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部分均撤銷。
廖金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上開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廖金祥係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千山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6月18日更名,下稱千山淨水公司)之董事長,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自94年3月間起,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及為納稅義務人千山淨水公司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並分別與總星企業有限公司、茂嶸企業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總星公司、茂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秀穗(原名陳秀惠)、金將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將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正剛及鴻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鴻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夏蘇傳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千山淨水公司之臺北縣三重市○○街42號辦公處所或上開各公司之辦公處所分別與陳秀穗、林正剛、夏蘇傳達成協議,約定由總星公司、金將普公司、鴻涵公司以墊高售予千山淨水公司貨品價格之方式,開立高於原出售價格之溢額統一發票予千山淨水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或由總星公司、茂嶸公司就實際售予千山淨水公司貨品所生之實際交易金額以外,另行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千山淨水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如附表編號19至27所示),俾便千山淨水公司多扣抵銷項稅額以逃漏稅捐,並於總星公司、茂嶸公司、金將普公司、鴻涵公司分別向千山淨水公司請款後,由陳秀穗、林正剛、夏蘇傳將千山淨水公司溢付之款項分別匯入廖金祥所指定之私人帳戶內。謀議既定,總星、茂嶸、金將普、鴻涵公司即分別於附表所示發票日期,連續開立如附表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千山淨水公司,待取得千山淨水公司所支付之款項後,再由陳秀穗以其個人名義、林正剛以金將普公司名義或委請不知情之其弟林正明、夏蘇傳以鴻涵公司名義或委請不知情之其妻游淑娟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日期,將溢領之款項依廖金祥指示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廖金祥或不知情之李麗鳳、李世雄、李麗秀、李麗月等人所申請、交由廖金祥管理之帳戶內,或由陳秀穗將溢領款項開立如附表所示之同額支票交予廖金祥,再由廖金祥交予不知情之李麗鳳存入李麗秀、李麗月上開帳戶內,俾供廖金祥於千山淨水公司需要資金週轉時得以將該資金匯回公司帳戶。而廖金祥於取得附表編號1至41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後,即將之充作進項憑證,並分別於94年5月17日、同年7月15日、同年11月15日、95年1月16日,先後4次將此不實之交易金額及稅額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得扣抵進項稅額」欄內據以多扣抵銷項稅額,並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按:廖金祥以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犯行,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論及,自屬起訴之範圍內,惟此部分並未經原審予以審理;再者,此部分與本件經起訴論罪之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係數罪併罰關係,是原審未審究廖金祥以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即屬「漏判」,此部分於原審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且不在本件上訴範圍之內,此部分自應由原審為「補充判決」,本院不得就此部分加以審理,詳後),嗣並於95年5月間據以填具不實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行使,而以上開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達5,525,000元(按:廖金祥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且與經起訴論罪之以「總星公司」所開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貨憑證而申報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非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不得就此部分加以審理,詳後),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一、三部分,其起訴程序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與同法第303條第4款所定不受理判決之事由並不相符: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係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業據司法院以院字第1306號解釋在案。又「依法組織之公司被人侵害,雖股東之利益亦受影響,但直接受損害者究為公司,當以該公司為直接被害人」,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305號判例亦闡述甚明。再者,「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亦有明文;又「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得依(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命令續行偵查或起訴者,以有合法再議之聲請為前提,而得聲請再議之人,以告訴人為限,不得聲請再議之人所為再議之聲請,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並不因此而阻止其確定,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誤認不合法之聲請為適法,命令續行偵查,下級法院檢察官據以重行偵查起訴者,自係就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案件再行起訴,如不合於(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相當於現行法第260條)所列各款之條件,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亦有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981號判例可資參照。則揆諸前揭說明,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所提起之「告訴」僅具「告發」性質,其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亦無聲請再議之權限;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981號判例之反面解釋,雖因非屬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誤認該不合法之聲請為適法而命令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並無從阻止原不起訴處分之確定,然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重行偵查之過程中如就該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案件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縱令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亦難認其起訴程序於法有何不合可言。
二、被告廖金祥之辯護人固為其辯稱:本件告訴人廖秀媛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原告訴事實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廖秀媛應無權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誤認該不合法之聲請為合法,將案件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嗣該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其就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所為之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云云。經查,本件告訴人廖秀媛於95年3 月20日對被告廖金祥、李麗鳳提起告訴當時為千山淨水公司之股東(其監察人職務業已於93年3月12日該公司93年度股東常會中遭解任),有千山淨水公司股東名簿(原審卷三第217頁)、該公司93、95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記錄(原審卷三第123、127頁)在卷可稽。依其向檢察官申告被告廖金祥、李麗鳳涉犯本件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背信等犯罪事實觀之,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當為千山淨水公司,其既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無告訴權,故其所提「告訴」僅具「告發」性質;而被告廖金祥、李麗鳳所涉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12日以96年度偵字第2135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因廖秀媛對於該不起訴處分並無聲請再議權,其再議之聲請不合法,且被告廖金祥、李麗鳳所涉犯95年5月26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及刑法第342條背信等罪嫌,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所定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案件,是此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即已確定,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此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案件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未予駁回而發回續行偵查,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效力亦不因此而遭阻斷,從而本件檢察官顯係就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然核其起訴、追加起訴所憑之證人陳秀穗、林正剛、夏蘇傳、黃東興、黃東陽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被告廖金祥、李麗鳳分別於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臺北縣三重市農會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影本、林正明或金將普公司匯款單影本10紙、被告廖金祥於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上開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被告廖金祥於玉山銀行二重分行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戶交易明細表、三重市農會97年7月24日重農信字第0971000746號函、97年8月8日重農信字第0971000792號函附李世雄之帳戶交易明細表、證人陳秀穗匯款至李世雄上開帳戶之匯款單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97年11月4日合金三峽存字第0970004632號函附證人陳秀穗開立之支票影本4紙、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97年11月28日華二重字第0970359號函附李麗秀之存款往來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7年12月10日合金重營字第0970005195號函附李麗月之交易往來明細表等證據,均係於原不起訴處分前未發現,及至其後始行發現之新證據,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規定相符。以是,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一、三部分,其起訴程序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與同法第303條第4款所定不受理判決之事由不符;被告廖金祥之辯護人認檢察官就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所為之起訴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云云,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貳、審理範圍(關於被告廖金祥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部分):
一、被告廖金祥被訴以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犯行,於原審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且不在本件上訴範圍之內,此部分自應由原審為「補充判決」,本院不得就此部分加以審理:查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係載明:被告廖金祥係千山淨水公司之董事長,…竟基於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由被告廖金祥將總星公司所開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貨憑證而申報,將此不實事項,連續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上,交付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以為行使等語(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9月18日補充理由書第4頁第4行至第12行),足見被告廖金祥以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犯行,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論及,自屬起訴之範圍內,惟原判決僅針對被告廖金祥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論罪科刑,是被告廖金祥被訴以不正當方法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犯行,並未經原審予以審理;再者,此部分與被告廖金祥經起訴論罪之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係數罪併罰關係,是原審未審究被告廖金祥以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即屬「漏判」,此部分於原審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且不在本件上訴範圍之內,此部分自應由原審為「補充判決」,本院不得就此部分加以審理。
二、被告廖金祥所犯以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行部分,均在本院審理範圍之內;至原判決就被告廖金祥以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亦予論罪科刑,則屬訴外裁判,縱被告廖金祥對此部分亦一併提起上訴,本院亦不得予以審理:查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係載明:被告廖金祥係千山淨水公司之董事長,…竟基於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由被告廖金祥將「總星公司」所開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貨憑證而申報,將此不實事項,連續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上,交付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以為行使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達806,242元(按此金額業經檢察官以98年9月18日補充理由書予以更正)等語(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見檢察官就被告廖金祥以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行,僅有起訴以「總星公司」(尚包含附表編號19所示之「茂嶸公司」,蓋檢察官起訴後於98年4月28日之補充理由書所提證據,有包含該紙由茂嶸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其待證事項欄並說明該發票足以證明被告廖金祥有以總星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見該補充理由書第4頁附表編號11〉,是檢察官顯係將該紙由茂嶸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誤認係總星公司開立)所開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貨憑證而申報部分。觀諸被告廖金祥為千山淨水公司申報「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憑之當年度充當進貨憑證而由其他公司開立之金額不實統一發票,除總星公司(含茂嶸公司)外,尚包括金將普公司(如附表編號1至41所示),而被告廖金祥以不正當方法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以一行為所犯,且係侵害一國家法益而屬單純一罪,縱申報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憑之當年度充當進貨憑證而由其他公司開立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涵蓋有數家公司,亦無從切割為數罪,以是,縱令檢察官就被告廖金祥以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行,僅有起訴以「總星公司」(含茂嶸公司)所開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貨憑證而申報部分,亦應認其起訴之效力及於同一94年度之以金將普公司所開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貨憑證而申報部分,且被告廖金祥以不正當方法為千山淨水公司逃漏「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經原審判決後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84年5月19日修正)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開立不實發票及支付款項情形 │ 溢開金額匯回情形 │ │ │編號│所屬營業稅├───┬────┬─────┬──────┼────┬───┬──────┬────────┤逃漏之營利事│ │ │申報期間 │開票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匯款日期│匯款人│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業所得稅 │ │ │ │公司 │ │ │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 │ 1 │ │金將普│94.03.10│EU00000000│ 610,320元│94.04.15│林正明│ 95,000元│華南銀行二重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號│ │ │ 2 │ │金將普│94.03.09│EU00000000│ 922,500元│ │ │ │戶名:廖金祥 │ │ ├──┤ ├───┼────┼─────┼──────┤ │ │ │ │ │ │ 3 │ │金將普│94.03.08│EU00000000│ 912,000元│94.04.18│林正明│ 855,000元│同 上 │ │ ├──┤94年3、4月├───┼────┼─────┼──────┤ │ │ │ │ │ │ 4 │ │金將普│94.04.06│EU00000000│ 860,000元│94.04.22│林正明│ 950,000元│同 上 │ │ ├──┤ ├───┼────┼─────┼──────┤ │ │ │ │ │ │ 5 │ │金將普│94.04.07│EU00000000│ 891,800元│94.04.29│林正明│ 920,000元│同 上 │ │ │ │ │ │ │ │ │ │ │ │ │ │ │ │ │ │ │ │ │94.04.29│金將普│ 980,000元│同 上 │ │ │ │ │ │ │ │ │ │公 司│ │ │ │ ├──┴─────┴───┴────┴─────┴──────┴────┴───┴──────┴────────┤ │ │小計 4,196,620元 3,800,000元 │ │ ├──┬─────┬───┬────┬─────┬──────┬────┬───┬──────┬────────┤ │ │ 6 │ │金將普│94.05.17│FU00000000│ 889,000元│94.05.05│金將普│ 980,000元│華南銀行二重分行│ │ │ │ │ │ │ │ │ │公 司│ │帳號0000000000號│ │ ├──┤ ├───┼────┼─────┼──────┤ │ │ │戶名:廖金祥 │ │ │ 7 │ │金將普│94.05.11│FU00000000│ 927,750元│94.05.06│金將普│ 920,000元│同 上 │ │ │ │ │ │ │ │ │ │公 司│ │ │ │ ├──┤ ├───┼────┼─────┼──────┤ │ │ │ │ │ │ 8 │ │金將普│94.06.05│FU00000000│ 900,000元│94.05.10│金將普│ 800,000元│同 上 │ │ │ │ │ │ │ │ │ │公 司│ │ │ │ ├──┤ ├───┼────┼─────┼──────┼────┼───┼──────┼────────┤ │ │ 9 │ │總星 │94.05.16│FU00000000│ 276,182元│94.05.30│陳秀穗│ 2,500,000元│三重市農會 │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00號 │ │ ├──┤ ├───┼────┼─────┼──────┤ │ │ │戶名:李世雄 │ │ │ 10 │ │總星 │94.05.20│FU00000000│ 205,894元│ │ │ │ │ │ ├──┤ ├───┼────┼─────┼──────┤ │ │ │ │ │ │ 11 │94年5、6月│總星 │94.05.18│FU00000000│ 216,984元│ │ │ │ │ │ ├──┤ ├───┼────┼─────┼──────┤ │ │ │ │ │ │ 12 │ │總星 │94.05.31│FU00000000│ 258,280元│ │ │ │ │ │ ├──┤ ├───┼────┼─────┼──────┤ │ │ │ │ │ │ 13 │ │總星 │94.05.27│FU00000000│ 330,680元│ │ │ │ │ │ ├──┤ ├───┼────┼─────┼──────┤ │ │ │ │ │ │ 14 │ │總星 │94.05.10│FU00000000│ 163,534元│ │ │ │ │ │ ├──┤ ├───┼────┼─────┼──────┤ │ │ │ │ │ │ 15 │ │總星 │94.05.05│FU00000000│ 318,488元│ │ │ │ │ │ ├──┤ ├───┼────┼─────┼──────┤ │ │ │ │ │ │ 16 │ │總星 │94.05.03│FU00000000│ 288,896元│ │ │ │ │ │ ├──┤ ├───┼────┼─────┼──────┤ │ │ │ │ │ │ 17 │ │總星 │94.05.31│FU00000000│ 47,619元│ │ │ │ │ │ ├──┤ ├───┼────┼─────┼──────┤ │ │ │ │ │ │ 18 │ │總星 │94.06.06│FU00000000│ 410,828元│ │ │ │ │ │ ├──┴─────┴───┴────┴─────┴──────┴────┴───┴──────┴────────┤ │ │小計 5,234,135元 5,200,000元 │ │ ├──┬─────┬───┬────┬─────┬──────┬────┬───┬──────┬────────┤ │ │ 19 │ │茂嶸(│94.10.31│HU00000000│ 590,000元│94.12.21│陳秀穗│ 590,000元│三重市農會 │ │ │ │94年9 、10│公訴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月 │誤載為│ │ │ │ │ │ │00號 │ │ │ │ │總星)│ │ │ │ │ │ │戶名:李世雄 │ │ ├──┴─────┴───┴────┴─────┴──────┴────┴───┴──────┴────────┤ │ │小計 590,000元 590,000元 │ │ ├──┬─────┬───┬────┬─────┬──────┬────┬───┬──────┬────────┤ │ │ 20 │ │總星 │94.09.28│HU00000000│ 700,000元│94.12.21│陳秀穗│ 3,200,000元│三重市農會 │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00號 │ │ │ │ │ │ │ │ │ │ │ │戶名:李世雄 │ │ ├──┤ ├───┼────┼─────┼──────┤ │ │ │ │ │ │ 21 │ │總星 │94.10.03│HU00000000│ 450,000元│ │ │ │ │ │ ├──┤ ├───┼────┼─────┼──────┤ │ │ │ │ │ │ 22 │ │總星 │94.10.07│HU00000000│ 380,000元│ │ │ │ │ │ ├──┤ ├───┼────┼─────┼──────┤ │ │ │ │ │ │ 23 │ │總星 │94.10.11│HU00000000│ 350,000元│ │ │ │ │ │ ├──┤ ├───┼────┼─────┼──────┤ │ │ │ │ │ │ 24 │ │總星 │94.10.19│HU00000000│ 400,000元│ │ │ │ │ │ ├──┤ ├───┼────┼─────┼──────┤ │ │ │ │ │ │ 25 │ │總星 │94.10.21│HU00000000│ 420,000元│ │ │ │ │ │ ├──┤ ├───┼────┼─────┼──────┤ │ │ │ │ │ │ 26 │ │總星 │94.10.25│HU00000000│ 500,000元│ │ │ │ │ │ ├──┤ ├───┼────┼─────┼──────┼────┼───┼──────┼────────┤ │ │ 27 │ │總星 │94.06.01│FU00000000│ 2,500,000元│95.01.05│陳秀穗│ 2,500,000元│三重市農會 │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00號 │ │ │ │ │ │ │ │ │ │ │ │戶名:李世雄 │ │ ├──┤ ├───┼────┼─────┼──────┼────┼───┼──────┼────────┤ │ │ 28 │ │總星 │94.11.17│JU00000000│ 160,000元│95.05.30│陳秀穗│ 2,650,000元│三重市農會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29 │ │總星 │94.11.14│JU00000000│ 360,000元│ │ │ │00號 │ │ ├──┤ ├───┼────┼─────┼──────┤ │ │ │戶名:李世雄 │ │ │ 30 │ │總星 │94.11.08│JU00000000│ 510,000元│ │ │ │ │ │ ├──┤ ├───┼────┼─────┼──────┤95.08.31│陳秀穗│ 600,000元│華南銀行二重分行│ │ │ 31 │ │總星 │94.11.03│JU00000000│ 540,000元│ │ │ (支票)│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李麗秀 │ │ │ 32 │ │總星 │94.11.01│JU00000000│ 430,000元│ │ │ │ │ │ ├──┤94年11、12├───┼────┼─────┼──────┤95.08.31│陳秀穗│ 550,000元│合庫銀行三重分行│ │ │ 33 │月 │總星 │94.12.06│JU00000000│ 566,361元│ │ │ (支票)│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34 │ │總星 │94.11.15│JU00000000│ 331,616元│ │ │ │戶名:李麗月 │ │ ├──┤ ├───┼────┼─────┼──────┤ │ │ │ │ │ │ 35 │ │總星 │94.12.12│JU00000000│ 950,000元│95.09.10│陳秀穗│ 680,000元│華南銀行二重分行│ │ ├──┤ ├───┼────┼─────┼──────┤ │ │ (支票)│帳號000000000000│ │ │ 36 │ │總星 │94.11.29│JU00000000│ 647,976元│ │ │ │戶名:李麗秀 │ │ ├──┤ ├───┼────┼─────┼──────┤ │ │ │ │ │ │ 37 │ │總星 │94.11.28│JU00000000│ 431,985元│95.09.20│陳秀穗│ 700,000元│華南銀行二重分行│ │ ├──┤ ├───┼────┼─────┼──────┤ │ │ (支票)│帳號000000000000│ │ │ 38 │ │總星 │94.11.25│JU00000000│ 460,783元│ │ │ │戶名:李麗秀 │ │ ├──┤ ├───┼────┼─────┼──────┤ │ │ │ │ │ │ 39 │ │總星 │94.11.28│JU00000000│ 575,979元│95.09.20│陳秀穗│ 500,000元│合庫銀行三重分行│ │ ├──┤ ├───┼────┼─────┼──────┤ │ │ (支票)│帳號 │ │ │ 40 │ │總星 │94.11.28│JU00000000│ 647,977元│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李麗月 │ │ │ 41 │ │總星 │94.11.24│JU00000000│ 473,949元│ │ │ │ │ │ │ │ │ │ │ │ │ │陳秀穗│ 450,000元│華南銀行二重分行│ │ │ │ │ │ │ │ │ │ │ (支票)│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戶名:李麗秀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秀穗│ 340,000元│華南銀行二重分行│ │ │ │ │ │ │ │ │ │ │ (支票)│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戶名:李麗秀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秀穗│ 340,000元│合庫銀行三重分行│ │ │ │ │ │ │ │ │ │ │ (支票)│帳號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戶名:李麗月 │ │ ├──┴─────┴───┴────┴─────┴──────┴────┴───┴──────┴────────┤ │ │小計 12,786,626元 12,510,000元 │22,100,000元│ ├───────────────────────────────────────────────────────┤×稅率25% │ │94年度合計 22,807,381元 22,100,000元 │=5,525,000元│ ├──┬─────┬───┬────┬─────┬──────┬────┬───┬──────┬────────┼──────┤ │ 42 │ │金將普│95.01.08│KU00000000│ 870,600元│95.01.09│金將普│ 1,140,000元│三重市農會 │ │ ├──┤95年1、2月├───┼────┼─────┼──────┤ │公 司│ │帳號 │ │ │ 43 │ │金將普│95.01.09│KU00000000│ 931,500元│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戶名:李麗鳳 │ │ ├──┴─────┴───┴────┴─────┴──────┴────┴───┴──────┴────────┤ │ │小計 1,802,100元 1,140,000元 │ │ ├──┬─────┬───┬────┬─────┬──────┬────┬───┬──────┬────────┤ │ │ 44 │ │金將普│95.03.03│LU00000000│ 897,000元│95.04.26│金將普│ 1,287,600元│華南銀行二重分行│ │ ├──┤ ├───┼────┼─────┼──────┤ │公 司│ │帳號0000000000號│ │ │ 45 │ │金將普│95.03.04│LU00000000│ 918,500元│ │ │ │戶名:廖金祥 │ │ ├──┤ ├───┼────┼─────┼──────┤ │ │ │ │ │ │ 46 │ │金將普│95.03.05│LU00000000│ 552,500元│95.08.03│金將普│ 1,782,500元│同 上 │ │ ├──┤ ├───┼────┼─────┼──────┤ │公 司│ │ │ │ │ 47 │ │金將普│95.03.02│LU00000000│ 924,000元│ │ │ │ │ │ ├──┤ ├───┼────┼─────┼──────┼────┼───┼──────┼────────┤ │ │ 48 │ │鴻涵 │95.04.03│LU00000000│ 1,650,710元│95.04.07│鴻 涵│ 398,250元│玉山銀行二重分行│ │ ├──┤ ├───┼────┼─────┼──────┤ │公 司│ │帳號 │ │ │ 49 │ │鴻涵 │95.04.03│LU00000000│ 885,100元│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戶名:廖金祥 │ │ │ │ │ │ │ │ │ │ │ │ │ │ │ │ │ │ │ │ │95.05.09│鴻 涵│ 387,000元│同 上 │ │ │ │95年3、4月│ │ │ │ │ │公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95.06.05│游淑娟│ 297,000元│同 上 │ │ │ │ │ │ │ │ │ │ │ │ │ │ │ │ │ │ │ │ │95.07.11│游淑娟│ 351,000元│合庫銀行三重分行│ │ │ │ │ │ │ │ │ │ │ │帳號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戶名:李麗月 │ │ │ │ │ │ │ │ │ │ │ │ │ │ │ │ │ │ │ │ │95.08.08│游淑娟│ 279,900元│同 上 │ │ │ │ │ │ │ │ │ │ │ │ │ │ │ │ │ │ │ │ │95.09.07│游淑娟│ 296,550元│同 上 │ │ │ │ │ │ │ │ │ │ │ │ │ │ │ │ │ │ │ │ │95.12.05│游淑娟│ 234,900元│同 上 │ │ ├──┴─────┴───┴────┴─────┴──────┴────┴───┴──────┴────────┤ │ │小計 5,827,810元 5,314,7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