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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李英勇崔玲琦劉秉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桓衍
選任辯護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理由欄第五頁第八至十一列,關於「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辯護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調取賴金良違反稅捐稽徵法一案卷宗,……,核無調查之必要,……」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辯護人聲請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賴金良違反稅捐稽徵法一案卷宗,……,核無調查之必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載之誤寫情形,而該一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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