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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蔡新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智謀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智謀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智謀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9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莊智謀前經原審法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 6罪,各判處有期徒刑 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蔡新毅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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