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1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未○○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
緝字第70號,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721 號、移送併辦案號:同
署94年度偵字第20993 號,由原審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未○○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審以91年度簡字第355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民國92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而為下述犯行:
㈠未○○與林柏偉(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另經原審以94年度訴字第16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見跳蚤市場雜誌內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刊登之販賣身分證件等訊息後,渠等2 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故買贓物、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1月間起(起訴書誤載為93年6月間起),未○○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兜售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身分證、軍人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及如附表六所示之戶籍謄本,均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以不詳之價格買入該等證件、戶籍謄本,渠等2 人因而取得嚴玉雲、黃曉伶等人之基本年籍資料。另由林柏偉以其管道蒐集取得方志航、庚○○、洪寗傑之基本年籍資料後,渠等2 人即與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該名成年人於不詳時、地,收取每張新臺幣(下同)2,000元 不等之製作費用,依據所取得之個人暨公司資料,偽造成如附表一、二、三之「偽造之私文書暨所附身分證明」欄所示之偽造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如附表五所示之扣繳憑單(編號2 之扣繳憑單除外)、變造如附表一、二、三之「偽造之文件暨所附證明」欄所示之變造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及變造或偽造如附表七編號1、4至7、9至11、13、15、16、24至26所示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變造或偽造之方式詳如備註欄所載)等件後,該名成年人再將前開變造或偽造之資料寄回予渠等2 人,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至三、五至七所示之被害人、公司、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資料管理、中央健保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渠等2 人取得上開資料後,即連續以庚○○、洪寗傑、嚴玉雲及黃曉伶之名義,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時間,偽填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並檢附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身分證影本、偽造扣繳憑單及識別證等文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冒用如附表一所示持卡名義人之名義申請信用卡或現金卡而行使之,使上開銀行承辦人員誤信為係如附表一所示之持卡名義人本人提出申請,乃准允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並依上開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中所要求銀行將信用卡以郵寄之方式,寄往臺北縣中和市○○街508 號15樓及臺北縣中和市○○路118巷6號4樓共同租屋等處。渠等2人於取得如附表一之㈠至㈥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後,先分別於附表一之㈠至㈥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如附表一之㈠至㈥所示各持卡名義人之署押,再連續持上開冒名申請之信用卡,於附表一之㈠至㈥所示時間、向附表一之㈠至㈥所示「信用卡特約商店」,以於簽帳單上偽簽各該持卡名義人「庚○○」等人署押之方式,刷卡購物消費〈其所消費之項目、金額亦如附表一之㈠至㈥〉而行使之,使上開特約商店均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並致使發卡銀行亦陷於錯誤,誤認為係「連慶兆」等本人持卡消費,而代為將上開消費款款項撥付給予如附表一之㈠至㈥所示「信用卡特約商店」,或持如附表一之㈠至㈥所示冒用持卡名義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之不正方法,向如附表一之㈠至㈥所示「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使各該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總計詐騙金額約627,114元(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為497,689元),足以生損害於庚○○、洪寗傑、嚴玉雲、黃曉伶等人及花旗銀行、中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等銀行之核卡及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未○○與林柏偉又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因林柏偉欠缺在職證明而無法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使用,明知林柏偉並未在龍圍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龍圍公司)任職,亦未自該公司取得任何薪資,未達銀行准發信用卡、現金卡之條件,為圖能向各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持附表二所示偽造龍圍公司之在職證明(其上蓋印如附表二「偽造印文欄」所示之偽造之龍圍公司及黃崇讚之印章印文)、扣繳憑單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之向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申請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銀行承辦人員誤認林柏偉之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予林柏偉;林柏偉即於取得現金卡、信用卡後,於如附表二之㈠至㈦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各特約商店或銀行因而交付商品或核撥現金借予林柏偉,林柏偉因而詐得如附表二之㈠至㈦所示之借用現金或刷卡消費價額之物品。
三、未○○與林柏偉又承前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冒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申請名義人名義,冒簽名或署押於行動電話門號服務申請書上,並檢附前述所故買之變造身分證等證件,並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先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電信業者,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使用,使上開電信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允核發電信門號SIM 卡;得卡後連續持上開冒名申請之電信門號卡使用,足以生損害如附表三所示之申請名義人及該等電信公司之權益。
四、未○○與林柏偉均因他案遭通緝,為躲避查緝,竟承前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未○○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四編號 8、9 所示之丁○所有之重型機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及附表四編號10之午○○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各一張後,在渠等2 人上址租屋處,將林柏偉及自己的照片分別貼在前開丁○及午○○所有之駕駛執照上,以變造上開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丁○、午○○及監理機關對於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渠等2 人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3年8 月30日分別冒用林意均(即林柏偉之兄)、嚴玉雲名義偽填健保IC卡申請書,並檢附上林柏偉、未○○本人之照片各一張,郵寄向中央健保局申請補發健保IC卡,使中央健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林意均及嚴玉雲本人所申請,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分別製發持卡名義人各為林意均、嚴玉雲之健保IC卡(其上貼有林柏偉與未○○之照片)予林柏偉及未○○,因而詐得該2 張健保IC卡,足生損害於戊○○、嚴玉雲及中央健保局對其業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3年11月15日未○○與林柏偉在臺北縣中和市○○路11號前為警查獲時,林柏偉竟將其所持有之上開冒用戊○○名義申請並貼有自己照片之健保卡出示於警方,並謊稱自己為戊○○,經警方於林柏偉所駕駛之車號6720-JS 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信用卡12張、現金卡6 張、金融卡3張、駕駛執照2張、健保卡3 張、身分證5張、行車執照1張、身分證影本20張、軍人身分證1 張、扣繳憑單15張、戶籍謄本影本12份、行動電話SIM卡大卡16張、行動電話SIM小卡7張、手機8具、記事本2本及筆記型電腦2台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上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引之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見本院卷第76-77 、101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異議,依上開規定,均應認具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未○○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未○○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原審訴緝卷第70-71、73-75頁、本院卷第7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柏偉於原審審理中供述之情節(見原審訴字卷㈡第175-178、181-182、212-219、卷㈢第15-24、57-63頁)大致相符,復經告訴代理人之花旗銀行風險管制部副理辛○○、中信銀行卯○○、國泰世華銀行職員壬○○、台新銀行職員巳○○、戴琦君、華南銀行職員寅○○、聯邦銀行職員子○○、安泰銀行職員林新瑩分別於警詢中指訴綦詳(見北警中刑第9300號卷㈠第38-42、70-75、102-107、130-133、140-143、148-151、157-160頁、94年度他字第6436號卷第15-17頁),並經證人吳韋辰、洪寗傑、嚴玉雲、黃曉伶、庚○○、丙○○、乙○○、許銚、甲○○、黃曉伶、嚴玉雲、林佩伶、丑○○、鄭輝明、黃崇讚分別於警詢中;證人庚○○、洪寗傑、丑○○、丁○、員警蕭台柱、周邦維分別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北警中刑第9300號卷㈡第8-9、24-25、30-31、34-35、38-39、41-43、53-54、74、97-98、102-
103、105-106、109-110、116-117、123-12 4頁、原審訴字卷㈡第50-54、57-61、62-64、89-94、118-1 24頁)。此外,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戊○○出具之汽車車號6720-JS號之暫保管單、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暨申請書、申請時所附之證件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附表一之㈠至㈥、如附表二之㈠至㈦所示之帳單明細表、簽單、如附表三所示之電信門號、SIM卡暨服務申請書、申請時所附之證件、如附表四所示之證件、如附表五所示之扣繳憑單、如附表六所示之戶籍謄本、如附表七所示之身分證等證件影本、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94年12月26日健保北服字第0940107211號、95年1月16日健保北費二字第0950003230號函暨就醫紀錄明細表、遠傳電信函覆、中華電信函覆、被害人庚○○、黃曉伶出具之聲明書、駕駛之汽車照片3張、扣案物品照片3張、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稽(見北警中刑第9300號卷㈠、㈡、附件㈠、94年度他字第6439號卷第20-33頁、原審訴字卷㈡第142-147、149-152、157-159、161-162頁),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扣案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未○○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未○○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修正後,應逕適用之。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就本案有關之條文修正,茲比較適用如下:
⒈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將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由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為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然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成立。是修正後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範圍業已限縮,惟本件被告未○○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並無何者有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上開刑法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被告未○○前揭數行為之各項犯行,依新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茲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前刑法論以連續犯,以一罪論,及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較有利於被告未○○。
⒊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新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未○○。
⒋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係限於故意犯之再犯罪,始有累犯之適用,而排除再犯為過失犯之情形。惟本件被告未○○係於故意犯後之再犯罪,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⒌綜上,比較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未○○較為有利,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三、論罪:
㈠查被告未○○故買如附表四編號1至7號所示之身分證、軍人身分證及健保卡等證件、及如附表六所示之戶籍謄本,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
㈡按國民身分證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之部分內容加以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特種文書行為(最高法院7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單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有收入之辨識及證明,性質上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再者,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之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性質上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8 年度台上字第57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未○○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載故買贓物外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㈢查被告未○○如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㈣查被告未○○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㈤查被告未○○如犯罪事實欄四所載變造重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四所載冒名填寫健保IC卡申請書,持向中央健保局申請補發健保IC卡,使承辦人員誤為本人申請,而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職掌之公文書,並製發持卡名義人之健保IC卡之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3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㈥被告未○○於申請書、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後均有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未○○與同案被告林柏偉間,就上開各罪全部犯行,及渠等二人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就上開偽造扣繳憑單、變造身分證犯行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未○○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及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各別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各以一罪論,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未○○分別以多次申請信用卡及行動電話門號時以一行為同時交付偽造之申請書及變造之身分證件予承辦人員,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被告未○○所犯故買贓物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與連續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雖僅就事實欄一㈠、㈡及事實欄四所示之事實部分予以起訴,未就前揭其餘論罪科刑部分起訴,惟本院認為該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理;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0993 號移送原審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已一併予以審究,均併此敘明。再被告未○○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審以91年度簡字第355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92年1月17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㈦被告未○○雖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伊係自首云云(見本院卷第76頁背面),惟被告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3年5月14日以詐欺為由發布通緝,經警方於93年11月15日20時30分在臺北縣中和市○○路11號前查獲被告與林柏偉,並於林柏偉所駕駛之車號6720-JS 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如犯罪事實欄四所載之扣案物等情,業據被告未○○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見北警中刑第9300號卷㈠第29-33 頁),足認警方早即已偵知被告涉犯詐欺等罪嫌重大,自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至被告未○○於99年4月1日主動打電話報警自稱通緝犯,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警員李政達等人前往被告首揭居所將其逮捕等情,固據被告、及證人李政達於本院供、證述明確,惟此乃係通緝中之被告主動到案而已,並非自首,併此敘明。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216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349條第2項,第55條(修正前、後),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並審酌被告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破壞信用卡交易秩序所生之影響,及對上開銀行、電信公司所生損害金額非低,而迄今僅清償部分欠款、惟念其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已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1年5月。復說明如理由欄五所示應沒收之物,及被告未○○前經原審依法傳喚、拘提無著後,於94年12月23日發布通緝在案,嗣於99年4月1日上午7 時1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131巷5弄24號1樓主動到案(原審誤載為為警查獲,詳前述),原審乃於99年4月7日予以撤緝,並有原審94年12月23日通緝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暨被告未○○於緝獲之警詢筆錄、原審99年4月7日撤銷通緝書各一份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未○○並非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本件自無減刑之適用,並說明沒收之依據(詳後述)。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執前詞認其符合自首,應予減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沒收部分:
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現金卡、電信申請書、偽造之扣繳憑單,已因分別交付予銀行、電信公司而非屬被告未○○及同案被告林柏偉所有,惟如附表一、三之偽造申請書上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含按捺指印),及如附表二造偽申請書上偽造印文欄所示之偽造之「龍圍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章及統一發票章、「黃崇讚」印章印文,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未○○、同案被告林柏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如附表一之㈠至㈥及如附表二之㈠至㈦所示消費簽帳單顧客存根聯,係被告未○○及同案被告林柏偉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並未扣案,且渠等2 人陳稱均未予以保留而已丟棄,又依簽帳單係紙質構造,保管不易,易於受損滅失,因而被告未○○、同案被告林柏偉所保管之前揭簽帳單單據,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於如附表一之㈠至㈥所示之消費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已因交予特約商店而非屬被告未○○、同案被告林柏偉所有,惟其上所示消費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簽名,屬偽造之署押,除如附表一之㈢及如附表一之㈥所示之卷附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所示之偽造之「慶」、「黃曉伶」、「黃」署押,不問屬於被告未○○、同案被告林柏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其上有偽造署押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則均未扣案,且亦已逾規定之應保存期限,無證據證明其餘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含其上之偽造署押)尚未滅失,則其餘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之偽造署押自亦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㈢又被告未○○與同案被告林柏偉所故買、偽造之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身分證影本、識別證影本、薪俸單影本、在職證明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等,業經渠等2人提出交付予各發卡銀行收執,均非渠等2 人所有,對上開文件,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惟如附表二所示之薪俸單影本、在職證明影本上偽造之印文,屬偽造之印文,雖未經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被告未○○、同案被告林柏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如附表四編號1 至10所示之身分證件、機車駕照、行車執照,均非被告未○○、同案被告林柏偉所有,無從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重型機車駕照上之「林柏偉」照片1張、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輕型機車駕照上之「未○○」照片1 張,則係被告未○○與同案被告林柏偉所有,為供渠等2 人犯本件變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2所示之持卡名義人分別為林意均(含其上之林柏偉照片)、嚴玉雲(含其上之未○○照片)健保IC卡各1 張,為渠等2 人犯罪所得之物,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㈤扣案之如附表五所示之偽造扣繳憑單、如附表六所示之戶籍謄本、如附表七所示之經變造或未經變造之身分證件影本,均係被告未○○與同案被告林柏偉共同購買而取得所有,預備供其為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㈥又扣案之筆記本2 本,係被告未○○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可按,其上記載被冒名為信用卡持卡人及門號申請人者之詳細年籍資料,顯係供渠等2 人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筆記型電腦2台,係被告未○○以冒名之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得之物,已為其所有,業經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而扣案之信用卡、現金卡(即扣案編號第32至52號)共21張,及扣案之行動電話SIM卡(即扣案編號第9至13、15、20、21、23至30號)共17張,為被告未○○與同案被告林柏偉詐欺所得之物,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其餘行動電話SIM卡(即扣案編號第13、14、16至19、22號)7張,則未據被害人指訴,且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渠等2 人犯本罪所得之物,無從併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手機8 支,其中1支為同案被告林柏偉所有,其餘7支則為被告未○○所有,惟無確切證據證明亦係渠等2 人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持 卡│被偽造任職公│被偽造之文件│申請發卡之│申請時間│寄帳單地│刷卡金額│偽造之署押 │ 卷附處 │
│號│名義人│司名稱暨負責│ 暨所附證明 │銀 行│ │址 │ │ │ │
│ │ │人姓名 │ ├─────┤ │ │ │ │ │
│ │ │ │ │信用(現金│ │ │ │ │ │
│ │ │ │ │)卡卡號 │ │ │ │ │ │
├─┼───┼──────┼──────┼─────┼────┼────┼────┼──────┼────┤
│1 │庚○○│鋰科科技股份│信用卡申請書│花旗銀行 │93年6月 │臺北縣中│106,281 │信用卡申請書│北警中刑│
│ │ │有限公司、許│身分證影本 ├─────┤11日 │和市景新│元 │上偽造「連兆│9300號卷│
│ │ │萬偉 │扣繳憑單 │0000000000│ │街508號 │ │慶」簽名共二│P.56-57 │
│ │ │ │ │472607 │ │15樓 │ │枚、信用卡(│扣案證物│
│ │ │ │ │(扣案46)│ │ │ │扣案46號)背│編號46 │
│ │ │ │ │ │ │ │ │書偽造「慶」│ │
│ │ │ │ │ │ │ │ │署押一枚 │ │
├─┼───┼──────┼──────┼─────┼────┼────┼────┼──────┼────┤
│2 │同上 │無 │信用卡申請書│中信銀行 │⑴93年8 │同上 │99,799元│信用卡申請書│同上警卷│
│ │ │ │書二份(共三├─────┤ 月30日│ │ │二份上偽造「│P.80 │
│ │ │ │卡) │⑴00000000│⑵93年9 │ │ │庚○○」簽名│外放附件│
│ │ │ │身分證影本 │ 00000000│ 月19日│ │ │共四枚、信用│㈠P.89- │
│ │ │ │ │⑵00000000│⑶93年9 │ │ │卡(扣案35、│93 │
│ │ │ │ │ 00000000│ 月19日│ │ │36號)背書偽│扣案證物│
│ │ │ │ │(扣案35)│ │ │ │造「慶」署押│編號35、│
│ │ │ │ │⑶00000000│ │ │ │共二枚 │36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扣案36)│ │ │ │ │ │
├─┼───┼──────┼──────┼─────┼────┼────┼────┼──────┼────┤
│3 │同上 │鋰科科技股份│信用卡申請書│國泰世華銀│93年8月3│同上 │未核卡 │信用卡申請書│同上警卷│
│ │ │有限公司、許│身分證影本 │行 │日 │ │ │上偽造「連兆│P.108、 │
│ │ │萬偉 │識別證 ├─────┤ │ │ │慶」簽名一枚│121-122 │
│ │ │ │ │未核卡 │ │ │ │ │ │
├─┼───┼──────┼──────┼─────┼────┼────┼────┼──────┼────┤
│4 │同上 │同上 │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 │93年7月 │同上 │21,321元│信用卡申請書│同上警卷│
│ │ │ │身分證影本 ├─────┤20日 │ │ │上偽造「連兆│P.135-13│
│ │ │ │扣繳憑單 │0000000000│ │ │ │慶」簽名一枚│6 │
│ │ │ │ │492406 │ │ │ │、信用卡(扣│扣案證物│
│ │ │ │ │(扣案33)│ │ │ │案33號)背面│編號33 │
│ │ │ │ │ │ │ │ │偽造「慶」署│ │
│ │ │ │ │ │ │ │ │押一枚 │ │
├─┼───┼──────┼──────┼─────┼────┼────┼────┼──────┼────┤
│5 │洪寗傑│加紘企業有限│同上 │花旗銀行 │93年10月│臺北縣中│44,523 │信用卡申請書│同上警卷│
│ │ │公司、廖平和│ ├─────┤2日 │和市宜安│元 │上偽造「洪寗│P.65-66 │
│ │ │ │ │0000000000│ │路118 巷│ │傑」簽名一枚│ │
│ │ │ │ │215007 │ │16號4 樓│ │ │ │
│ │ │ │ │ │ │ │ │ │ │
├─┼───┼──────┼──────┼─────┼────┼────┼────┼──────┼────┤
│6 │同上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銀│93年10月│同上 │核卡未使│信用卡申請書│同上警卷│
│ │ │ │ │行 │20日 │ │用 │上偽造「洪寗│P.127-12│
│ │ │ │ ├─────┤ │ │ │傑」簽名二枚│9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408106 │ │ │ │ │ │
├─┼───┼──────┼──────┼─────┼────┼────┼────┼──────┼────┤
│7 │嚴玉雲│長榮科技工業│信用卡申請書│中信銀行 │⑴93年8 │臺北縣中│⑴199,08│信用卡申請書│同上警卷│
│ │ │有限公司、李│二份(共三卡├─────┤ 月5 日│和市景新│ 2元 │二份上偽造「│P.77-78 │
│ │ │大偉 │) │⑴00000000│⑵93年8 │街508 號│ │嚴玉雲」簽名│警㈡ │
│ │ │ │身分證影本 │ 00000000│ 月5 日│15樓 │ │共四枚、信用│P.81-82 │
│ │ │ │扣繳憑單 │(扣案37)│⑶93年9 │ │ │卡(扣案37號│扣案證物│
│ │ │ │ │⑵00000000│ 月19日│ │ │)背面偽造「│編號37 │
│ │ │ │ │ 00000000│ │ │ │嚴」署押一枚│ │
│ │ │ │ │⑶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8 │同上 │同上 │信用卡申請書│國泰世華銀│93年10月│同上 │未核卡 │信用卡申請書│同上警卷│
│ │ │ │身分證影本 │行 │19日 │ │ │上偽造「嚴玉│P.108、 │
│ │ │ │扣繳憑單 ├─────┤ │ │ │雲」簽名二枚│124-125 │
│ │ │ │ │未核卡 │ │ │ │ │ │
├─┼───┼──────┼──────┼─────┼────┼────┼────┼──────┼────┤
│9 │黃曉伶│無 │信用卡申請書│中信銀行 │⑴93年9 │臺北縣板│⑴155,72│信用卡及現金│同上警卷│
│ │ │ │(共三卡) ├─────┤ 月15日│橋市文化│ 5元 │卡申請書上各│P.101 │
│ │ │ │現金卡申請書│⑴00000000│⑵93年10│路2段417│ │偽造「黃曉伶│警㈡ │
│ │ │ │ │ 00000000│ 月20日│弄1號2樓│ │」簽名一枚(│P.58-59 │
│ │ │ │ │(扣案34)│ │之1 │ │共二枚)、信│扣案證物│
│ │ │ │ │⑵00000000│ │ │ │用卡(扣案34│編號34 │
│ │ │ │ │ 00000000│ │ │ │號)信用卡背│ │
│ │ │ │ │⑶不詳 │ │ │ │書偽造「黃」│ │
│ │ │ │ │⑷00000000│ │ │⑷核卡未│署押一枚 │ │
│ │ │ │ │ 00000000│ │ │ 使用 │ │ │
│ │ │ │ │(扣案38)│ │ │ │ │ │
└─┴───┴──────┴──────┴─────┴────┴────┴────┴──────┴────┘
附表一之㈠:庚○○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4726
07號)(扣案證物編號46)消費明細表
┌───┬──────────────┬─────┬──────┐
│日 期│刷卡商店名稱 │金額(元)│明細表卷附處│
│ │ │ │ │
├───┼──────────────┼─────┼──────┤
│930701│珍愛一世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 7,550│附件㈠ │
├───┼──────────────┼─────┤P.12 │
│930629│鎮海加油站有限公司 │ 500│ │
├───┼──────────────┼─────┤ │
│930630│小北百貨中山店 │ 810│ │
├───┼──────────────┼─────┤ │
│930701│億萬里特賣廣場 │ 964│ │
├───┼──────────────┼─────┤ │
│930701│芊逸仕女屋 │ 1,674│ │
├───┼──────────────┼─────┤ │
│930702│嘉尤加油站 │ 500│ │
├───┼──────────────┼─────┤ │
│930702│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19│ │
├───┼──────────────┼─────┤ │
│930703│屈臣氏 總公司 │ 246│ │
├───┼──────────────┼─────┤ │
│930703│億萬里特賣廣場 │ 379│ │
├───┼──────────────┼─────┤ │
│930705│長葒餐飲店 │ 957│ │
├───┼──────────────┼─────┤ │
│930705│光仁加油站 │ 500│ │
├───┼──────────────┼─────┤ │
│930706│家樂福 板橋店 │ 1,512│ │
├───┼──────────────┼─────┤ │
│930706│光仁加油站 │ 500│ │
├───┼──────────────┼─────┤ │
│930707│小北百貨中和店 │ 726│ │
├───┼──────────────┼─────┤ │
│930707│勝立生活百貨 │ 881│ │
├───┼──────────────┼─────┤ │
│930708│中信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
│930708│芊逸仕女屋 │ 180│ │
├───┼──────────────┼─────┤ │
│930708│頂好WELLCOME │ 194│ │
├───┼──────────────┼─────┤ │
│930708│家樂福-中和店 │ 1,813│ │
├───┼──────────────┼─────┤ │
│930709│中信銀行預借現金 │ 15,000│ │
├───┼──────────────┼─────┤ │
│930710│億萬里特賣廣場 │ 275│ │
├───┼──────────────┼─────┤ │
│930710│光仁加油站 │ 500│P.13 │
├───┼──────────────┼─────┤ │
│930711│家樂福-中和店 │ 573│ │
├───┼──────────────┼─────┤ │
│930711│松青超市 安平店 │ 379│ │
├───┼──────────────┼─────┤ │
│930712│家樂福-中和店 │ -76│ │
├───┼──────────────┼─────┤ │
│930714│小北百貨中和店 │ 382│P.14 │
├───┼──────────────┼─────┤ │
│930714│全宏二站加油站 │ 400│ │
├───┼──────────────┼─────┤ │
│930716│億萬里特賣廣場 │ 114│ │
├───┼──────────────┼─────┤ │
│930716│芙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 371│ │
├───┼──────────────┼─────┤ │
│930716│全宏二站加油站 │ 400│ │
├───┼──────────────┼─────┤ │
│930717│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 247│ │
├───┼──────────────┼─────┤ │
│930717│全宏二站加油站 │ 400│ │
├───┼──────────────┼─────┤ │
│930717│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19│ │
├───┼──────────────┼─────┤ │
│930717│芙華泰流行生活館 │ 516│ │
├───┼──────────────┼─────┤ │
│930717│惠蘭服飾精品商行 │ 1,350│ │
├───┼──────────────┼─────┤ │
│930717│惠蘭服飾精品商行 │ 200│ │
├───┼──────────────┼─────┤ │
│930719│小北百貨中和店 │ 236│ │
├───┼──────────────┼─────┤ │
│930720│小北百貨 │ 359│ │
├───┼──────────────┼─────┤ │
│930721│芙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 228│ │
├───┼──────────────┼─────┤ │
│930721│全宏二站加油站 │ 930│ │
├───┼──────────────┼─────┤ │
│930721│家樂福 板橋店 │ 1,518│ │
├───┼──────────────┼─────┤ │
│930716│金正豐銀樓 │ 27,000│ │
├───┼──────────────┼─────┤ │
│930721│頂好WELLCOME │ 192│ │
├───┼──────────────┼─────┤ │
│930722│家樂福-三重倉庫 │ 350│ │
├───┼──────────────┼─────┤ │
│930723│家樂福-中和店 │ 1,503│ │
├───┼──────────────┼─────┤ │
│930726│小北百貨 │ 173│ │
├───┼──────────────┼─────┤ │
│930727│全國加油站 板橋站 │ 300│P.15 │
├───┼──────────────┼─────┤ │
│930727│小北百貨中和店 │ 496│ │
├───┼──────────────┼─────┤ │
│930728│小北百貨中和店 │ 245│ │
├───┼──────────────┼─────┤ │
│930728│冠遠三重營業所 │ 720│ │
├───┼──────────────┼─────┤ │
│930727│詩逸美百貨行 │ 200│ │
├───┼──────────────┼─────┤ │
│930730│全國加油站 板橋站 │ 200│ │
├───┼──────────────┼─────┤ │
│930730│華中橋加油站 │ 200│ │
├───┼──────────────┼─────┤ │
│930731│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30│ │
├───┼──────────────┼─────┤ │
│930731│小北百貨中和店 │ 410│ │
├───┼──────────────┼─────┤ │
│930801│家樂福-三重倉庫 │ -269│ │
├───┼──────────────┼─────┤ │
│930727│龍威服飾店 │ 1,100│ │
├───┼──────────────┼─────┤ │
│93073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 │
├───┼──────────────┼─────┤ │
│930802│小北百貨中和店 │ 368│ │
├───┼──────────────┼─────┤ │
│930804│誠品板橋店 │ 40│ │
├───┼──────────────┼─────┤ │
│930804│嘉尤加油站 │ 3│ │
├───┼──────────────┼─────┤ │
│930804│嘉尤加油站 │ 3│ │
├───┼──────────────┼─────┤ │
│930804│嘉尤加油站 │ 294│ │
├───┼──────────────┼─────┤ │
│930805│康是美生活藥 店景新門 │ 129│ │
├───┼──────────────┼─────┤ │
│930807│芙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 100│ │
├───┼──────────────┼─────┤ │
│930807│芙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 756│ │
├───┼──────────────┼─────┤ │
│930808│太平洋百貨雙和店美食街 │ 300│ │
├───┼──────────────┼─────┤ │
│930907│麗車坊-中和店 │ 508│P.17 │
├───┼──────────────┼─────┤ │
│930907│越南小吃店 │ 1,350│ │
├───┼──────────────┼─────┤ │
│930909│松青超市 安平店 │ 579│ │
├───┼──────────────┼─────┤ │
│931014│芙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 1,575│P.19 │
├───┼──────────────┴─────┼──────┤
│合 計│ 106,281│聲請書附表誤│
│ │ │載為106,357 │
└───┴────────────────────┴──────┘
附表一之㈡:庚○○之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0000000000000000號)(扣案證物編號35、
36)消費明細表
┌───┬──────────────┬─────┬──────┐
│日 期│刷卡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明細表卷附處│
│ │ │幣:元) │ │
├───┼──────────────┼─────┼──────┤
│930908│太平洋百貨雙和店美食街 │ 888│北警中刑第 │
├───┼──────────────┼─────┤9300號卷 │
│930909│車麗屋汽車百貨土城門市 │ 1,704│P.81 │
├───┼──────────────┼─────┤ │
│930910│松青超市-安平店 │ 326│ │
├───┼──────────────┼─────┤ │
│930911│松青超市-安平店 │ 363│ │
├───┼──────────────┼─────┤ │
│930911│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 │ 880│ │
├───┼──────────────┼─────┤ │
│930913│松青超市-安平店 │ 1,578│ │
├───┼──────────────┼─────┤ │
│930915│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 560│ │
├───┼──────────────┼─────┼──────┤
│930914│金正豐銀樓 │ 13,500│ │
├───┼──────────────┼─────┤ │
│930918│中信銀行雙和分行-預借現金 │ 30,000│ │
├───┼──────────────┼─────┤ │
│930918│同上 │ 20,000│ │
├───┼──────────────┼─────┤ │
│930918│同上 │ 30,000│ │
├───┼──────────────┴─────┼──────┤
│合 計│ 99,799│ │
└───┴────────────────────┴──────┘
附表一之㈢:庚○○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4924
06號)(扣案證物編號33)消費明細表
┌───┬──────────────┬─────┬──────┐
│日 期│刷卡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附於94年度發│
│ │ │幣,元) │查字第2055號│
│ │ │ │偵卷之偽造簽│
│ │ │ │帳單商店存根│
│ │ │ │聯上偽造之「│
│ │ │ │慶」署押所在│
│ │ │ │處(各一枚)│
├───┼──────────────┼─────┼──────┤
│930728│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 │
│930731│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820│ │
├───┼──────────────┼─────┤ │
│9308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 10,000│ │
├───┼──────────────┼─────┤ │
│930801│家樂福-三重倉庫 │ 1,390│P.22 │
├───┼──────────────┼─────┤ │
│930805│金祥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900│ │
├───┼──────────────┼─────┤ │
│930806│家樂福-中和店 │ 2,254│P.25 │
├───┼──────────────┼─────┤ │
│930810│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850│ │
├───┼──────────────┼─────┤ │
│930810│小北百貨中和店 │ 104│P.10 │
├───┼──────────────┼─────┼──────┤
│930813│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900│ │
├───┼──────────────┼─────┤ │
│930814│金石堂書店三峽加盟店 │ 96│P.19 │
├───┼──────────────┼─────┤ │
│930816│小北百貨中和店 │ 259│P.14 │
├───┼──────────────┼─────┤ │
│930816│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860│ │
├───┼──────────────┼─────┤ │
│930816│台灣泰一電氣-永和分公司 │ 190│P.20 │
├───┼──────────────┼─────┤ │
│930819│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760│ │
├───┼──────────────┼─────┤ │
│930818│億萬里特賣廣場 │ 38│P.21 │
├───┼──────────────┼─────┤ │
│930827│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500│ │
├───┼──────────────┼─────┤ │
│930829│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500│ │
├───┼──────────────┼─────┼──────┤
│931006│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93101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 100│ │
├───┼──────────────┴─────┼──────┤
│合 計│ 21,321│共七枚 │
└───┴────────────────────┴──────┘
附表一之㈣:洪寗傑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消費明細表
┌───┬──────────────┬─────┬──────┐
│日 期│刷卡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明細表卷附處│
│ │ │幣,元) │ │
├───┼──────────────┼─────┼──────┤
│931021│鈊象電子有限公司 │ 400│北警中刑第 │
├───┼──────────────┼─────┤9300號卷 │
│931021│家樂福板橋店 │ 720│P.69 │
├───┼──────────────┼─────┤ │
│931021│橋和加油站 │ 930│ │
├───┼──────────────┼─────┤ │
│931021│家樂福板橋店 │ 1,360│ │
├───┼──────────────┼─────┤ │
│931022│屈臣氏總公司 │ 119│ │
├───┼──────────────┼─────┤ │
│931023│松青超市安平店 │ 429│ │
├───┼──────────────┼─────┤ │
│931024│小北百貨中山店 │ 225│ │
├───┼──────────────┼─────┼──────┤
│931025│英瑞書局 │ 120│同上警卷 │
├───┼──────────────┼─────┤P.68 │
│931025│松青超市安平店 │ 317│ │
├───┼──────────────┼─────┤ │
│931025│鈊象電子有限公司 │ 400│ │
├───┼──────────────┼─────┤ │
│931025│鈊象電子有限公司 │ 400│ │
├───┼──────────────┼─────┤ │
│931025│萊爾富國際有限公司 │ 820│ │
├───┼──────────────┼─────┤ │
│931025│橋和加油站 │ 890│ │
├───┼──────────────┼─────┤ │
│931025│松青超市安平店 │ 893│ │
├───┼──────────────┼─────┼──────┤
│931026│金正豐銀樓 │ 36,500│同上警卷 │
│ │ │ │P.67 │
├───┼──────────────┴─────┼──────┤
│合 計│ 44,523 │ │
└───┴────────────────────┴──────┘
附表一之㈤:嚴玉雲之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扣案證物編號37)消費明細表
┌───┬──────────────┬─────┬──────┐
│日 期│刷卡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明細表卷附處│
│ │ │幣,元) │ │
├───┼──────────────┼─────┼──────┤
│930829│家樂福-中和店 │ 2,200│北警中刑第93│
├───┼──────────────┼─────┤00號卷P.126 │
│930830│中信銀行-統一民光 預借現金│ 27,000│ │
├───┼──────────────┼─────┤ │
│930903│中信銀行-統一華翠 預借現金│ 30,000│ │
├───┼──────────────┼─────┤ │
│930903│小北百貨中和店 │ 273│ │
├───┼──────────────┼─────┤ │
│930903│家樂福-中和店 │ 998│ │
├───┼──────────────┼─────┤ │
│930903│勝立生活百貨 │ 1,788│ │
├───┼──────────────┼─────┤ │
│930826│大眾銀行 預借現金 │ 20,000│ │
├───┼──────────────┼─────┤ │
│930901│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 │ 930│ │
├───┼──────────────┼─────┤ │
│930904│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 │ 850│ │
├───┼──────────────┼─────┤ │
│930906│台新銀行-中和 預借現金 │ 13,000│ │
├───┼──────────────┼─────┤ │
│930909│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 │ 500│ │
├───┼──────────────┼─────┼──────┤
│930921│信用卡保障計劃保費9309 │ 452│ │
├───┼──────────────┼─────┤ │
│931008│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 │ 910│ │
├───┼──────────────┼─────┤ │
│931015│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 │ 880│ │
├───┼──────────────┼─────┤ │
│931017│中和地區農會生鮮超市中 │ 485│ │
├───┼──────────────┼─────┤ │
│931021│信用卡保障計劃保費9310 │ 453│ │
├───┼──────────────┼─────┤ │
│931112│玩美女人精品服飾店 │ 590│ │
├───┼──────────────┼─────┤ │
│931113│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 1,500│ │
├───┼──────────────┼─────┤ │
│931114│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87│ │
├───┼──────────────┼─────┤ │
│931114│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245│ │
├───┼──────────────┼─────┤ │
│931114│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 │ 730│ │
├───┼──────────────┼─────┤ │
│931114│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 900│ │
├───┼──────────────┼─────┤ │
│931114│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 2,300│ │
├───┼──────────────┼─────┤ │
│931115│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2│ │
├───┼──────────────┼─────┤ │
│931115│瑤宮商務旅店 │ 1,560│ │
├───┼──────────────┼─────┤ │
│931115│瑤宮商務旅店 │ 1,660│ │
├───┼──────────────┼─────┤ │
│931122│信用卡保障計劃保費9311 │ 48│ │
├───┼──────────────┼─────┤ │
│931221│信用卡保障計劃保費9312 │ 59│ │
├───┼──────────────┼─────┤ │
│931113│燦坤3C分期01-12 │ 3,325│ │
├───┼──────────────┼─────┤ │
│931114│太平洋崇分期01-06 │ 2,421│ │
├───┼──────────────┼─────┤ │
│931114│太平洋崇分期01-06 │ 5,490│ │
├───┼──────────────┼─────┤ │
│940121│信用卡保障計劃保費9401 │ 61│ │
├───┼──────────────┼─────┤ │
│931113│燦坤3C 分期餘額結清 │ 36,575│ │
├───┼──────────────┼─────┤ │
│931114│太平洋崇 分期餘額結清 │ 12,080│ │
├───┼──────────────┼─────┤ │
│931114│太平洋崇 分期餘額結清 │ 27,450│ │
├───┼──────────────┴─────┼──────┤
│合 計│ 199,082│ │
└───┴────────────────────┴──────┘
附表一之㈥:黃曉伶之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0000000000000000號)(扣案證物編號34)
消費明細表
┌───┬──────────────┬─────┬──────┐
│日期 │刷卡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簽帳單商店存│
│ │ │幣,元) │根聯上偽造署│
│ │ │ │卷附處(偽造│
│ │ │ │「黃曉伶」署│
├───┼──────────────┼─────┤押各一枚) │
│930924│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1,102│附件㈠P.65 │
├───┼──────────────┼─────┤ │
│930925│家樂福-中和店 │ 2,432│ │
├───┼──────────────┼─────┤ │
│930927│松青超市-安平店 │ 513│ │
├───┼──────────────┼─────┤ │
│930926│中國石油建孝站 │ 200│附件㈠P.42 │
├───┼──────────────┼─────┤ │
│930926│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64│附件㈠P.67 │
├───┼──────────────┼─────┤ │
│930927│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67│附件㈠P.78 │
├───┼──────────────┼─────┤ │
│930928│興雙和有線電視(股)有 │ 550│附件㈠P.53 │
├───┼──────────────┼─────┤ │
│930928│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 │ 870│附件㈠P.52 │
├───┼──────────────┼─────┤ │
│930929│鴻運通訊精品店 │ 1,268│附件㈠P.44 │
├───┼──────────────┼─────┤ │
│930928│太平洋百貨雙和店美食街 │ 340│ │
├───┼──────────────┼─────┤ │
│930929│車麗屋汽車百貨土城門市 │ 2,463│附件㈠P.57 │
├───┼──────────────┼─────┤ │
│931001│屈臣氏-總公司 │ 507│附件㈠P.64 │
├───┼──────────────┼─────┤ │
│930930│家樂福-中和店 │ 3,143│附件㈠P.46 │
├───┼──────────────┼─────┤ │
│931001│金石堂書店-中和 │ 93│附件㈠P.62 │
├───┼──────────────┼─────┤ │
│931001│金石堂書店-文化 │ 135│附件㈠P.63 │
├───┼──────────────┼─────┤ │
│931001│中信銀行─誠品簡易 預借現金│ 10,000│ │
├───┼──────────────┼─────┤ │
│931001│車麗屋汽車百貨土城門市 │ 88│附件㈠P.59 │
├───┼──────────────┼─────┤ │
│931001│家樂福-中和店 │ 2,218│附件㈠P.45 │
├───┼──────────────┼─────┤ │
│931001│中國信託郵購01-36 │ 22,860│ │
├───┼──────────────┼─────┤ │
│931002│00-00000000 -00000 │ 450│ │
├───┼──────────────┼─────┤ │
│931002│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 │ 810│附件㈠P.51 │
├───┼──────────────┼─────┤ │
│931003│中信銀行-高島屋B1 預借現金│ 1,900│ │
├───┼──────────────┼─────┤ │
│931003│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 │ 490│附件㈠P.60 │
├───┼──────────────┼─────┤ │
│931004│中和地區農會生鮮超市中 │ 186│附件㈠P.56 │
├───┼──────────────┼─────┤ │
│931004│松青超市-安平店 │ 388│附件㈠P.48 │
├───┼──────────────┼─────┤ │
│931004│中信銀行-統一中安 預借現金│ 1,000│ │
├───┼──────────────┼─────┤ │
│931005│中信銀行-板新 預借現金 │ 30,000│ │
├───┼──────────────┼─────┤ │
│931005│同上 │ 30,000│ │
├───┼──────────────┼─────┤ │
│931005│同上 │ 25,000│ │
├───┼──────────────┼─────┤ │
│931006│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56│附件㈠P.68 │
├───┼──────────────┼─────┤ │
│931005│車麗屋汽車百貨土城門市 │ 2,236│附件㈠P.58 │
├───┼──────────────┼─────┤ │
│931030│復華銀行ATM 預借現金 │ 2,100│ │
├───┼──────────────┼─────┤ │
│931031│板橋玫瑰唱片 │ 398│ │
├───┼──────────────┼─────┤ │
│931031│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01│附件㈠P.80 │
├───┼──────────────┼─────┤ │
│931031│同上 │ 390│附件㈠P.79 │
├───┼──────────────┼─────┤ │
│931031│同上 │ 360│附件㈠P.81 │
├───┼──────────────┼─────┤ │
│931031│同上 │ 501│附件㈠P.74 │
├───┼──────────────┼─────┤ │
│931101│00-0000000000-00000 │ 2,387│ │
├───┼──────────────┼─────┤ │
│931101│00-00000000 -00000 │ 255│ │
├───┼──────────────┼─────┤ │
│931101│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75│附件㈠P.77 │
├───┼──────────────┼─────┤ │
│931101│松青超市-安平店 │ 115│ │
├───┼──────────────┼─────┤ │
│931102│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81│附件㈠P.71 │
├───┼──────────────┼─────┤ │
│931102│屈臣氏-總公司 │ 75│ │
├───┼──────────────┼─────┤ │
│931103│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30│附件㈠P.72 │
├───┼──────────────┼─────┤ │
│931103│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 │ 860│附件㈠P.50 │
├───┼──────────────┼─────┤ │
│931104│松青超市-安平店 │ 326│附件㈠P.47 │
├───┼──────────────┼─────┤ │
│931105│中和地區農會生鮮超市中 │ 1,120│附件㈠P.55 │
├───┼──────────────┼─────┤ │
│931106│屈臣氏-總公司 │ 500│附件㈠P.61 │
├───┼──────────────┼─────┤ │
│931106│玩美女人精品服飾店 │ 780│附件㈠P.75 │
├───┼──────────────┼─────┼──────┤
│931108│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0│偽造「黃」 │
│ │ │ │署押一枚 │
│ │ │ │附件㈠ P.69 │
├───┼──────────────┼─────┤ │
│931108│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42│附件㈠P.70 │
├───┼──────────────┼─────┤ │
│931108│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 │ 900│附件㈠P.47 │
├───┼──────────────┴─────┼──────┤
│合 計│ 155,725│共三十五枚 │
├───┼────────────────────┼──────┤
│備 註│ 公訴人補充理由書附表誤載為115,755│ │
└───┴────────────────────┴──────┘
附表二:林柏偉所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
┌─┬───┬──────┬──────┬─────┬────┬────┬──────┬─────┐
│編│持 卡│被偽造任職公│被偽造之文件│所申請之銀│申請時間│刷卡金額│偽造之印文 │ 卷附處 │
│號│名義人│司名稱暨負責│ │行 │ │(新臺幣)│ │ │
│ │ │人姓名 │ ├─────┤ │ │ │ │
│ │ │ │ │信用(現金│ │ │ │ │
│ │ │ │ │)卡卡號 │ │ │ │ │
├─┼───┼──────┼──────┼─────┼────┼────┼──────┼─────┤
│1 │林柏偉│龍圍企業有限│龍圍公司92年│花旗銀行 │92.5.15 │226,775 │薪俸單上之偽│北警中刑字│
│ │ │公司、黃崇讚│4月薪俸單 ├─────┤ │元 │造「龍圍企業│第9300號卷│
│ │ │ │龍圍公司91年│0000000000│ │ │有限公司」章│P.45-48 │
│ │ │ │年度扣繳憑單│9008 │ │ │印文、「龍圍│ │
│ │ │ │ │(扣案45)│ │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統一發票章│ │
│ │ │ │ │ │ │ │印文、「黃崇│ │
│ │ │ │ │ │ │ │讚」章印文各│ │
│ │ │ │ │ │ │ │一枚 │ │
├─┼───┼──────┼──────┼─────┼────┼────┼──────┼─────┤
│2 │同上 │同上 │偽造之龍圍公│國泰世華銀│93.5.17 │無 │無 │同上卷 │
│ │ │ │司92年度扣繳│行 │ │ │ │P.108、114│
│ │ │ │憑單 ├─────┤ │ │ │-115、117 │
│ │ │ │ │未核卡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銀│同上 │30,000元│無 │同上卷 │
│ │ │ │ │行 │ │ │ │P.118-120 │
│ │ │ │ ├─────┤ │ │ │ │
│ │ │ │ │現金卡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88 │ │ │ │ │
│ │ │ │ │(扣案51)│ │ │ │ │
├─┼───┼──────┼──────┼─────┼────┼────┼──────┼─────┤
│4 │同上 │同上 │龍圍公司93年│華南銀行 │93.4.14 │42,100元│左列員工在職│同上卷 │
│ │ │ │3 月25日員工├─────┤ │ │證明上之「龍│P.144-146 │
│ │ │ │在職證明 │現金卡 │ │ │圍企業有限公│ │
│ │ │ │ │0000000000│ │ │司」章印文、│ │
│ │ │ │ │91 │ │ │「黃崇讚」章│ │
│ │ │ │ │(扣案50)│ │ │印文各一枚 │ │
├─┼───┼──────┼──────┼─────┼────┼────┼──────┼─────┤
│5 │同上 │同上 │同上 │聯邦銀行 │93.7.20 │⑴21,000│左列員工在職│同上卷 │
│ │ │ │ ├─────┤ │ 元 │證明上之「龍│P.152、154│
│ │ │ │ │現金卡 │ │⑵19,946│圍企業有限公│ │
│ │ │ │ │⑴00000000│ │ 元 │司」章印文、│ │
│ │ │ │ │ 0442 │ │ │「黃崇讚」章│ │
│ │ │ │ │(扣案44)│ │ │印文各一枚 │ │
│ │ │ │ │⑵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扣案42、│ │ │ │ │
│ │ │ │ │43) │ │ │ │ │
├─┼───┼──────┼──────┼─────┼────┼────┼──────┼─────┤
│6 │同上 │同上 │同上 │安泰銀行 │93.4.1 │124,500 │左列員工在職│同上卷 │
│ │ │ │ ├─────┤ │元 │證明上之「龍│P.161-163 │
│ │ │ │ │大、小卡 │ │ │圍企業有限公│ │
│ │ │ │ │0000000000│ │ │司」章印文、│ │
│ │ │ │ │924608 │ │ │「黃崇讚」章│ │
│ │ │ │ │0000000000│ │ │印文各一枚 │ │
│ │ │ │ │254809 │ │ │ │ │
│ │ │ │ │(扣案48、│ │ │ │ │
│ │ │ │ │49) │ │ │ │ │
├─┼───┼──────┼──────┼─────┼────┼────┼──────┼─────┤
│7 │同上 │不詳 │不詳 │萬泰銀行 │92.9.11 │50,230元│未附卷 │附件㈠ │
│ │ │ │ ├─────┤ │ │ │P.21 │
│ │ │ │ │現金卡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7 │ │ │ │ │
│ │ │ │ │(扣案47)│ │ │ │ │
└─┴───┴──────┴──────┴─────┴────┴────┴──────┴─────┘
附表二之㈠:林柏偉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
000號)(扣案證物編號45)消費明細表
┌───┬──────────────┬─────┬─────┐
│日 期│刷卡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 卷附處 │
│ │ │幣,元) │ │
├───┼──────────────┼─────┼─────┤
│920617│提款機 預借現金 │ 10,000│附件㈠ │
│ │ │ │P.24 │
├───┼──────────────┼─────┤ │
│同上 │同上 │ 10,000│ │
├───┼──────────────┼─────┤ │
│同上 │既有卡友靈利金-分期本金18期│ 50,004│ │
├───┼──────────────┼─────┤ │
│同上 │同上 │ 6,570│ │
├───┼──────────────┼─────┤P.25 │
│920619│中信銀行 預借現金 │ 20,000│ │
├───┼──────────────┼─────┤ │
│920621│太平洋百貨雙和店 │ 1,125│ │
├───┼──────────────┼─────┤ │
│920622│家樂福板橋店 │ 710│ │
├───┼──────────────┼─────┤ │
│同上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 116│ │
├───┼──────────────┼─────┤ │
│同上 │小北百貨中山店 │ 294│ │
├───┼──────────────┼─────┤ │
│920623│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 247│ │
├───┼──────────────┼─────┤ │
│同上 │燦坤3C中和店 │ 1,334│ │
├───┼──────────────┼─────┤ │
│920624│玉山銀行 預借現金 │ 5,000│ │
├───┼──────────────┼─────┤ │
│同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260│ │
├───┼──────────────┼─────┤ │
│同上 │台鐵局-板橋店 │ 582│ │
├───┼──────────────┼─────┤ │
│同上 │九月牛仔公圃 │ 970│ │
├───┼──────────────┼─────┤ │
│920627│小北百貨中山店 │ 179│ │
├───┼──────────────┼─────┤ │
│同上 │同上 │ 212│ │
├───┼──────────────┼─────┤ │
│920629│公路旅館 │ 380│ │
├───┼──────────────┼─────┤ │
│同上 │賓士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380│ │
├───┼──────────────┼─────┤ │
│同上 │同上 │ 570│ │
├───┼──────────────┼─────┤ │
│920624│皇爵大旅社 │ 660│ │
├───┼──────────────┼─────┤ │
│920702│飄岡加油站有限公司 │ 300│ │
├───┼──────────────┼─────┤ │
│同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920704│小北百貨中山店 │ 1,008│ │
├───┼──────────────┼─────┤ │
│920626│金正豐銀樓 │ 2,000│ │
├───┼──────────────┼─────┤P.26 │
│920706│同上 │ 3,100│ │
├───┼──────────────┼─────┤ │
│920715│芙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 180│ │
├───┼──────────────┼─────┤ │
│同上 │屈臣氏百佳(股)--中 │ 188│ │
├───┼──────────────┼─────┤ │
│920716│好樂迪KTV │ 1,082│ │
├───┼──────────────┼─────┤ │
│同上 │康是美生活館 │ 89│ │
├───┼──────────────┼─────┤ │
│同上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474│ │
├───┼──────────────┼─────┤ │
│920717│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164│ │
├───┼──────────────┼─────┤ │
│同上 │總動員視聽歌城 │ 308│ │
├───┼──────────────┼─────┤ │
│同上 │家樂福板橋店 │ 437│ │
├───┼──────────────┼─────┤ │
│同上 │總動員視聽歌城 │ 1,009│ │
├───┼──────────────┼─────┤ │
│920718│金祥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
│920731│誠泰銀行 預借現金 │ 5,000│ │
├───┼──────────────┼─────┤ │
│920803│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20│ │
├───┼──────────────┼─────┤ │
│920805│芙華泰流行生活館 │ 102│ │
├───┼──────────────┼─────┤ │
│920806│屈臣氏百佳(股)--中 │ 234│ │
├───┼──────────────┼─────┤ │
│920809│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50│ │
├───┼──────────────┼─────┤P.27 │
│920707│好樂迪KTV │ 1,997│ │
├───┼──────────────┼─────┤ │
│920708│和信電訊 │ 436│ │
├───┼──────────────┼─────┤ │
│920709│衣祥行 │ 1,490│ │
├───┼──────────────┼─────┤ │
│920711│好樂迪KTV │ 1,311│ │
├───┼──────────────┼─────┤ │
│920712│屈臣氏百佳(股)-中 │ 271│ │
├───┼──────────────┼─────┤ │
│920713│台鐵局-中歷站 │ 92│ │
├───┼──────────────┼─────┤ │
│920703│采姿事業有限公司 │ 1,510│ │
├───┼──────────────┼─────┤ │
│920713│賓士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180│ │
├───┼──────────────┼─────┤ │
│同上 │同上 │ 380│ │
├───┼──────────────┼─────┤P.28 │
│920814│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 │ 115│ │
├───┼──────────────┼─────┤ │
│920815│億萬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7│ │
├───┼──────────────┼─────┤ │
│同上 │同上 │ 106│ │
├───┼──────────────┼─────┤ │
│同上 │小北百貨 │ 155│ │
├───┼──────────────┼─────┤ │
│920829│華南銀行 預借現金 │ 2,000│ │
├───┼──────────────┼─────┤ │
│同上 │華南銀行 預借現金 │ 3,000│ │
├───┼──────────────┼─────┤ │
│920911│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P.29 │
│921005│士蒂加油站 │ 350│ │
├───┼──────────────┼─────┤ │
│921019│代繳電話費 │ 330│ │
├───┼──────────────┼─────┤ │
│921005│雙陽商行 │ 5,000│ │
├───┼──────────────┼─────┤P.30 │
│921106│富邦保險92年9 月 │ 463│ │
├───┼──────────────┼─────┤ │
│同上 │富邦保險92年10月 │ 463│ │
├───┼──────────────┼─────┤ │
│921110│代繳電話費 │ 301│ │
├───┼──────────────┼─────┤ │
│921109│中國商銀 預借現金 │ 6,000│ │
├───┼──────────────┼─────┤P.31 │
│921210│代繳電話費 │ 27│ │
├───┼──────────────┼─────┤ │
│921208│中國商銀 預借現金 │ 6,000│ │
├───┼──────────────┼─────┤P.33 │
│930208│好樂迪KTV -埔墘 │ 220│ │
├───┼──────────────┼─────┤ │
│930208│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 │
│930208│好樂迪KTV -埔墘 │ 2,575│ │
├───┼──────────────┼─────┤ │
│930208│全國加油站-大溪交流 │ 400│ │
├───┼──────────────┼─────┤ │
│930208│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65│ │
├───┼──────────────┼─────┤P.34 │
│930213│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09│ │
├───┼──────────────┼─────┤ │
│930214│中國石油新莊大漢橋站 │ 250│ │
├───┼──────────────┼─────┤ │
│930214│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 │
│930215│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 │
│930216│特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168│ │
├───┼──────────────┼─────┤ │
│930217│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215│ │
├───┼──────────────┼─────┤ │
│930226│中國石油溪口站 │ 5│ │
├───┼──────────────┼─────┤ │
│同上 │同上 │ 500│ │
├───┼──────────────┼─────┤ │
│同上 │同上 │ -5│ │
├───┼──────────────┼─────┤ │
│930301│小北百貨 │ 243│ │
├───┼──────────────┼─────┤ │
│930302│金石堂圖書(股)公司 │ 51│ │
├───┼──────────────┼─────┤ │
│930302│屈臣氏百佳(股)公司 │ 127│ │
├───┼──────────────┼─────┤ │
│930228│羅點汽車旅 │ 1,350│ │
├───┼──────────────┼─────┤P.35 │
│930606│WEGO TAIPE │ 1,500│ │
├───┼──────────────┼─────┤ │
│同上 │同上 │ 4,500│ │
├───┼──────────────┼─────┤ │
│930608│家樂福-中和店 │ 1,404│ │
├───┼──────────────┼─────┤ │
│930609│美華泰流行生活館 │ 180│ │
├───┼──────────────┼─────┤ │
│同上 │芊逸仕女屋 │ 1,494│ │
├───┼──────────────┼─────┤ │
│930612│中和地區農會生鮮超市 │ 685│ │
├───┼──────────────┼─────┤ │
│930613│美華泰流行生活館 │ 746│ │
├───┼──────────────┼─────┤P.36 │
│930615│吸引妳服飾店 │ 1,600│ │
├───┼──────────────┼─────┤ │
│930617│康是美生活廣場 │ 89│ │
├───┼──────────────┼─────┤ │
│930617│台北農產超市 │ 226│ │
├───┼──────────────┼─────┤ │
│930618│屈臣氏-總公司 │ 238│ │
├───┼──────────────┼─────┤ │
│930620│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1,550│ │
├───┼──────────────┼─────┤ │
│930620│WEGO TAIPE │ 2,000│ │
├───┼──────────────┼─────┤ │
│同上 │同上 │ 2,500│ │
├───┼──────────────┼─────┤ │
│930615│世泰行裝璜 │ 580│ │
├───┼──────────────┼─────┤ │
│930624│華中街加油站 │ 425│ │
├───┼──────────────┼─────┤ │
│同上 │芊逸仕女屋 │ 630│ │
├───┼──────────────┼─────┤ │
│同上 │小北百貨中和店 │ 746│ │
├───┼──────────────┼─────┤ │
│同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50│ │
├───┼──────────────┼─────┤ │
│930626│中和地區農會生鮮超市 │ 1,120│ │
├───┼──────────────┼─────┤ │
│930629│億萬里特賣廣場 │ 278│ │
├───┼──────────────┼─────┤ │
│930706│台新銀行-新 預借現金 │ 10,000│ │
├───┼──────────────┼─────┤P.37 │
│930812│WEGO TAIPE │ 1,500│ │
├───┼──────────────┼─────┤P.38 │
│930819│電話預借現金 │ 6,000│ │
├───┼──────────────┼─────┤ │
│同上 │玩美女人精品服飾店 │ 970│ │
├───┼──────────────┼─────┤ │
│同上 │環球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490│ │
├───┼──────────────┼─────┤ │
│同上 │同上 │ 510│ │
├───┼──────────────┼─────┤ │
│930826│微風商務旅館 │ 880│ │
├───┼──────────────┼─────┤P.39 │
│931003│廣州館小吃店 │ 800│ │
├───┼──────────────┼─────┤ │
│931007│美華泰流行生活館 │ 266│ │
├───┼──────────────┼─────┤P.40 │
│931022│電話預借現金 │ 12,000│ │
├───┼──────────────┼─────┤ │
│931029│嘉尤加油站 │ 305│ │
├───┼──────────────┼─────┤ │
│931030│松青超市 安平店 │ 227│ │
├───┼──────────────┼─────┤ │
│同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11│ │
├───┼──────────────┼─────┤ │
│931031│橋和加油站 │ 750│ │
├───┼──────────────┼─────┤ │
│931107│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60│ │
├───┼──────────────┴─────┼─────┤
│合 計│ 226,775│ │
└───┴────────────────────┴─────┘
附表二之㈡林柏偉之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
(卡號:000000000088號)(扣案證物編號51)交易明細表
┌───┬──┬──┬─────┬─────┐
│日 期│貸款│地址│金額(元)│ 卷附處 │
├───┼──┼──┼─────┼─────┤
│930701│貸 │ATM │ 10,000│ │
├───┼──┼──┼─────┤ │
│930701│貸 │ATM │ 19,000│ │
├───┼──┼──┼─────┤ │
│930916│貸 │ATM │ 1,000│ │
├───┼──┴──┴─────┼─────┤
│合 計│ 30,000│ │
└───┴───────────┴─────┘
附表二之㈢林柏偉之華南銀行現金卡
(卡號:000000000091號)(扣案證物編號50)交易明細表
┌───┬──┬──┬─────┬───────┐
│日 期│貸款│地址│金額(元)│ 卷附處 │
├───┼──┼──┼─────┼───────┤
│930414│貸 │ATM │ 20,000│附件㈠P.23 │
├───┼──┼──┼─────┤ │
│930625│貸 │ATM │ 20,000│ │
├───┼──┼──┼─────┤ │
│930722│貸 │ATM │ 1,100│ │
├───┼──┼──┼─────┤ │
│931021│貸 │ATM │ 1,000│ │
├───┼──┴──┴─────┼───────┤
│合 計│ 42,100│ │
└───┴───────────┴───────┘
附表二之㈣林柏偉之聯邦銀行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扣案證物編號42、43)消費明
細表
┌───┬──────────────┬─────┬─────┐
│日 期│刷卡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 卷附處 │
│ │ │幣,元) │ │
├───┼──────────────┼─────┼─────┤
│931105│聯邦銀行-永和 預借現金 │ 10,000│ │
├───┼──────────────┼─────┤ │
│931108│廣識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 │
│同上 │瑤宮商務旅館 │ 1,410│ │
├───┼──────────────┼─────┤ │
│931109│同上 │ 600│ │
├───┼──────────────┼─────┤ │
│931110│同上 │ 1,560│ │
├───┼──────────────┼─────┤ │
│同上 │橋和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860│ │
├───┼──────────────┼─────┤ │
│同上 │瑤宮商務旅館 │ 1,560│ │
├───┼──────────────┼─────┤ │
│931111│中和地區農會生鮮超市 │ 116│ │
├───┼──────────────┼─────┤ │
│同上 │瑤宮商務旅館 │ 1,560│ │
├───┼──────────────┼─────┤ │
│931112│同上 │ 300│ │
├───┼──────────────┼─────┤ │
│同上 │同上 │ 1,680│ │
├───┼──────────────┴─────┼─────┤
│合 計│ 19,946│ │
└───┴────────────────────┴─────┘
附表二之㈤林柏偉之聯邦銀行現金卡
(卡號:000000000000號)(扣案證物編號44)使用明細表
┌───┬───────────┬─────┬─────┐
│日 期│提領、支出、利息、清償│金額(新臺│ 卷附處 │
│ │ │幣,元) │ │
├───┼───────────┼─────┼─────┤
│930726│跨行延提 │ 20,000│北警中刑第│
├───┼───────────┼─────┤9300號卷 │
│930825│ATMF延轉 │ 1,000│P.153 │
├───┼───────────┼─────┤ │
│930825│提領費 │ 100│ │
├───┼───────────┼─────┤ │
│930927│ATMF轉入 │ 900│ │
├───┼───────────┼─────┤ │
│930927│利息支出 │ 306│ │
├───┼───────────┼─────┤ │
│931027│ATMF轉入 │ 900│ │
├───┼───────────┼─────┼─────┤
│931027│利息支出 │ 278│ │
├───┼───────────┼─────┼─────┤
│931209│電匯收入 │ 1,000│ │
├───┼───────────┼─────┼─────┤
│931209│違約金 │ 10│ │
├───┼───────────┼─────┼─────┤
│931209│利息支出 │ 385│ │
├───┼───────────┼─────┼─────┤
│930729│轉儲收款 │ 19,283│ │
├───┼───────────┼─────┼─────┤
│930729│利息支出 │ 2,004│ │
└───┴───────────┴─────┴─────┘
附表二之㈥林柏偉之安泰銀行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924608號、0000000000254809號,此為大、
小卡)消費明細表
┌───┬──────────────┬─────┬─────┐
│日 期│冒刷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 卷附處 │
│ │ │幣,元) │ │
├───┼──────────────┼─────┼─────┤
│930401│代償金 日盛國際銀行 │ 31,000│北警中刑第│
├───┼──────────────┼─────┤9300號卷 │
│930401│代償金 美商花旗銀行 │ 89,000│P.164 │
├───┼──────────────┼─────┤ │
│930520│美商健康人壽保險公司 │ 750│ │
├───┼──────────────┼─────┤ │
│930620│同上 │ 750│ │
├───┼──────────────┼─────┤ │
│930720│同上 │ 750│ │
├───┼──────────────┼─────┤ │
│930820│同上 │ 750│ │
├───┼──────────────┼─────┤ │
│930920│同上 │ 750│ │
├───┼──────────────┼─────┤ │
│931020│同上 │ 750│ │
├───┼──────────────┴─────┼─────┤
│合計 │ 124,500│ │
└───┴────────────────────┴─────┘
附表二之㈦林柏偉之萬泰銀行現金卡
(卡號:000000000007號)交易明細表
┌───┬──┬──────────┬─────┬───────┐
│日 期│貸款│地 址│金額(新臺│ 卷附處 │
│ │ │ │幣,元) │ │
├───┼──┼──────────┼─────┼───────┤
│920928│貸 │萬泰銀行八德分行ATM │ 20,000│附件㈠P.22 │
├───┼──┼──────────┼─────┤ │
│921013│貸 │ATM │ 330│ │
├───┼──┼──────────┼─────┤ │
│921028│貸 │ATM │ 3,000│ │
├───┼──┼──────────┼─────┤ │
│921031│貸 │ATM │ 1,500│ │
├───┼──┼──────────┼─────┤ │
│921107│貸 │ATM │ 500│ │
├───┼──┼──────────┼─────┤ │
│921204│貸 │萬泰銀行板橋分行ATM │ 1,000│ │
├───┼──┼──────────┼─────┤ │
│930217│貸 │ATM │ 10,000│ │
├───┼──┼──────────┼─────┤ │
│930228│貸 │ATM │ 10,000│ │
├───┼──┼──────────┼─────┤ │
│930629│貸 │ATM │ 2,000│ │
├───┼──┼──────────┼─────┤ │
│930724│貸 │ATM │ 900│ │
├───┼──┼──────────┼─────┤ │
│931020│貸 │ATM │ 1,000│ │
├───┼──┴──────────┴─────┼───────┤
│合 計│ 50,230│已清償部分款項│
│ │ │尚欠13,347元 │
└───┴───────────────────┴───────┘
附表二之㈧其他扣案信用卡:
⑴林柏偉之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扣
案證物編號52)-此卡未曾使用,故無消費明細表。
⑵林柏偉之台新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扣
案證物編號32)-此卡為金融卡,於客戶開立銀行帳戶時即同
時核發,須有存款在戶頭內方得使用,故無消費明細。
⑶林柏偉之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
000000000000號)(扣案證物編號39、40)-此卡未曾使用,
故無消費明細表。
⑷林柏偉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扣
案證物編號41)-此卡未曾使用,故無明細表。
附表三
┌─┬───┬────┬──────┬──────┬──────┬────┬─────┐
│編│申 請│申請日期│電信公司 │經偽造之文件│ 寄帳單地址 │偽造署押│卷附處 │
│號│名義人│ ├──────┤暨所附證明 │ │及枚數 │ │
│ │ │ │序號、門號 │ │ │ │ │
├─┼───┼────┼──────┼──────┼──────┼────┼─────┤
│1 │丙○○│93.4.12 │和信電信 │偽造申請書 │臺北縣板橋市│申請書上│警卷㈡P.28│
│ │ │ │SIM 大卡 │身分證 │松柏街51號5 │偽造「周│ │
│ │ │ │0000000000 │ │樓 │瓊如」署│ │
│ │ │ │(扣案9) │ │ │押一枚(│ │
│ │ │ │ │ │ │含按捺指│ │
│ │ │ │ │ │ │印二枚)│ │
├─┼───┼────┼──────┼──────┼──────┼────┼─────┤
│2 │乙○○│93.3.27 │和信電信 │偽造申請書 │臺北縣三重市│申請書上│警卷㈡P.32│
│ │ │ │SIM 大卡 │身分證 │富華街144 號│偽造「李│ │
│ │ │ │0000000000 │ │之1 │敬明」署│ │
│ │ │ │(扣案10) │ │ │押一枚(│ │
│ │ │ │ │ │ │含按捺指│ │
│ │ │ │ │ │ │印二枚)│ │
├─┼───┼────┼──────┼──────┼──────┼────┼─────┤
│3 │許銚 │93.4.4 │和信電信 │偽造申請書 │臺北縣三重市│申請書上│警卷㈡P.36│
│ │ │ │SIM 大卡 │身分證 │大同北路133 │偽造「許│ │
│ │ │ │0000000000 │ │巷12號5 樓 │銚」署押│ │
│ │ │ │(扣案11) │ │ │一枚 │ │
├─┼───┼────┼──────┼──────┼──────┼────┼─────┤
│4 │甲○○│93.3.26 │和信電信 │偽造申請書 │臺北縣新莊市│申請書上│警卷㈡P.40│
│ │ │ │SIM 大卡 │變造身分證(│中誠街46巷2 │偽造「王│ │
│ │ │ │0000000000 │其上換貼不詳│弄8 號5 樓 │雅雯」署│ │
│ │ │ │(扣案12) │人之照片) │ │押一枚(│ │
│ │ │ │ │ │ │含按捺指│ │
│ │ │ │ │ │ │印二枚)│ │
├─┼───┼────┼──────┼──────┼──────┼────┼─────┤
│5 │PASTOR│90.6.21 │中華電信 │已逾期銷毀 │臺北縣新店市│不明 │原審訴字卷│
│ │ CLOVI│ │SIM 大卡:PK│ │寶強路6之3號│ │㈡ │
│ │T JOY │ │S034D74117/ │ │5樓 │ │P.146、157│
│ │CASTIL│ │門號 0000000│ │ │ │ │
│ │ONES │ │092(扣案13 │ │ │ │ │
│ │ │ │、19) │ │ │ │ │
├─┼───┼────┼──────┼──────┼──────┼────┼─────┤
│6 │辰○○│91.12.19│中華電信 │身分證影本 │無(易付卡)│未附卷 │原審訴字卷│
│ │ │ │SIM 大卡:NK│駕駛執照影本│ │ │㈡ │
│ │ │ │S041D038554 │ │ │ │P.147 │
│ │ │ │/門號0000000│ │ │ │P.158 │
│ │ │ │637(扣案14 │ │ │ │ │
│ │ │ │、18 ) │ │ │ │ │
├─┼───┼────┼──────┼──────┼──────┼────┼─────┤
│7 │黃曉伶│93.4.16 │中華電信 │偽造行動電話│臺北縣板橋市│契約書上│警卷㈡ │
│ │ │ │SIM 大卡:YK│業務服務契約│文化路2段417│偽造「黃│P.61 │
│ │ │ │E03CD010839 │書 │巷1號2樓 │曉伶」署│P.62 │
│ │ │ │0000000000 │ │ │押一枚、│ │
│ │ │ │(扣案15、28│ │ │印文一枚│ │
│ │ │ │) │ │ │ │ │
├─┼───┼────┼──────┼──────┼──────┼────┼─────┤
│8 │己○○│不詳 │中華電信 │未附卷 │未附卷 │未附卷 │ │
│ │ │ │SIM 大卡:TK│ │ │ │ │
│ │ │ │E03BD169951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扣案16) │ │ │ │ │
├─┼───┼────┼──────┼──────┼──────┼────┼─────┤
│9 │同上 │93.3.8 │中華電信 │偽造行動電話│臺北縣板橋市│契約書上│警卷㈡ │
│ │ │ │SIM 大卡:TK│業務服務契約│中山路2段465│「己○○│P.70 │
│ │ │ │E03CD096489 │書 │巷40弄5號1樓│」署押一│P.71 │
│ │ │ │0000000000 │ │ │枚 │ │
│ │ │ │(扣案17) │ │ │ │ │
├─┼───┼────┼──────┼──────┼──────┼────┼─────┤
│10│嚴玉雲│93.7.18 │臺灣大哥大預│偽造預付卡申│桃園縣平鎮區│申請書上│警卷㈡P.77│
│ │ │ │付卡SIM 大卡│請書 │平鎮里28鄰南│之申請人│ │
│ │ │ │0000000000 │ │平路2 段56巷│簽名欄未│ │
│ │ │ │(扣案20、2 │ │8 弄6 號1 樓│簽名 │ │
│ │ │ │5) │ │ │ │ │
├─┼───┼────┼──────┼──────┼──────┼────┼─────┤
│11│申○○│93.10.7 │泛亞電信 │偽造申請書 │臺北縣中和市│申請書上│警卷㈡P.87│
│ │ │ │SIM 大卡: │身分證影本 │宜安路118 巷│偽造「魏│ │
│ │ │ │(序號:8988│健保卡影本 │16號4 樓 │志中」署│ │
│ │ │ │00000000000 │ │ │押二枚 │ │
│ │ │ │20683/ 門號 │ │ │ │ │
│ │ │ │000000000扣 │ │ │ │ │
│ │ │ │案21) │ │ │ │ │
├─┼───┼────┼──────┼──────┼──────┼────┼─────┤
│12│癸○○│93.5.14 │遠傳電信 │未附卷 │臺北市中山區│未附卷 │原審訴字卷│
│ │ │ │SIM 大卡:89│ │長安街168 巷│ │㈡ │
│ │ │ │000000000000│ │10弄2 號 │ │P.143 │
│ │ │ │142862/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扣案22) │ │ │ │ │
├─┼───┼────┼──────┼──────┼──────┼────┼─────┤
│13│林佩伶│93.9.30 │遠傳電信易付│偽造客戶資料│桃園縣平鎮市│資料卡上│警卷㈡P.99│
│ │ │ │卡 │卡 │關爺北路38之│偽造「林│ │
│ │ │ │SIM大卡 │變造身分證 │1 號 │佩伶」署│ │
│ │ │ │0000000000 │變造健保卡 │ │押一枚 │ │
│ │ │ │(扣案23) │ │ │ │ │
├─┼───┼────┼──────┼──────┼──────┼────┼─────┤
│14│丑○○│93.2.18 │遠傳電信 │經銷商未送回│臺北市文山區│未附卷 │原審訴字卷│
│ │ │ │SIM 大卡 │申請書 │萬盛街47號2 │ │㈡ │
│ │ │ │0000000000 │ │樓 │ │P.145 │
│ │ │ │(扣案24) │ │ │ │P.161 │
│ │ │ │ │ │ │ │P.64 │
├─┼───┼────┼──────┼──────┼──────┼────┼─────┤
│15│嚴玉雲│93.10.11│臺灣大哥大 │偽造申請書 │臺北縣中和市│申請書及│警卷㈡ │
│ │ │ │SIM 小卡 │變造身分證 │景新街508 號│同意書上│P.76 │
│ │ │ │0000000000 │偽造同意書 │15樓 │偽造「嚴│P.78 │
│ │ │ │(扣案26) │ │ │玉雲」署│ │
│ │ │ │ │ │ │押各一枚│ │
├─┼───┼────┼──────┼──────┼──────┼────┼─────┤
│16│丙○○│93.8.9 │臺灣大哥大 │偽造申請書 │臺北縣中和市│申請書及│警卷㈡ │
│ │ │ │SIM 小卡:03│偽造同意書 │景新街508 號│同意書上│P.26 │
│ │ │ │0000000000/ │變造身分證 │15樓 │偽造「周│P.27 │
│ │ │ │0000000000 │ │ │瓊如」署│ │
│ │ │ │(扣案27) │ │ │押共三枚│ │
├─┼───┼────┼──────┼──────┼──────┼────┼─────┤
│17│申○○│93.1.7 │遠傳電信 │偽造申請書 │臺北縣板橋市│申請書上│警卷㈡P.88│
│ │ │ │SIM 小卡:01│身分證影本 │長江路1 段57│偽造「魏│ │
│ │ │ │000000000000│ │之2 號 │志中」署│ │
│ │ │ │4/門號 09302│ │ │押二枚 │ │
│ │ │ │37317(扣案2│ │ │ │ │
│ │ │ │9) │ │ │ │ │
├─┼───┼────┼──────┼──────┼──────┼────┼─────┤
│18│嚴玉雲│93.1.7 │遠傳電信 │偽造申請書 │臺北縣中和市│申請書上│警卷㈡P.79│
│ │ │ │SIM 小卡:01│變造身分證 │景興街508 號│偽造「嚴│ │
│ │ │ │000000000000│ │15樓 │玉雲」署│ │
│ │ │ │8/門號 09268│ │ │押二枚 │ │
│ │ │ │24518(扣案3│ │ │ │ │
│ │ │ │0) │ │ │ │ │
├─┼───┼────┼──────┼──────┼──────┼────┼─────┤
│19│己○○│93.6.24 │中華電信 │偽造客戶資料│臺北縣板橋市│申請書上│警卷㈡P.69│
│ │ │ │SIM 小卡:01│卡 │長江路1 段1 │偽造「洪│ │
│ │ │ │000000000000│變造身分證 │之3 號4 樓 │青芬」署│ │
│ │ │ │6/門號095583│變造健保卡 │ │押一枚 │ │
│ │ │ │4518(扣案31│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被害人│ 證件名稱 │張數│證件遺失或遭竊經過 │ 犯罪之手法 │
│號│ │ │ │ │ │
├─┼───┼─────┼──┼──────────┼───────┤
│1 │辰○○│身分證 │1 │ │未變造 │
│ │ │(扣案53)│ │ │ │
├─┼───┼─────┼──┼──────────┼───────┤
│2 │黃曉伶│身分證 │1 │ │經換貼不詳之人│
│ │ │(扣案54)│ │ │照片以變造之 │
├─┼───┼─────┼──┼──────────┼───────┤
│3 │胡倉林│身分證 │1 │ │未變造 │
│ │ │(扣案55)│ │ │ │
├─┼───┼─────┼──┼──────────┼───────┤
│4 │吳韋辰│身分證 │1 │是伊所遺失 │未變造 │
│ │ │(扣案56)│ │ │ │
├─┼───┼─────┼──┼──────────┼───────┤
│5 │蔡志威│身分證 │1 │ │經換貼林意均之│
│ │ │(扣案57)│ │ │照片而變造 │
├─┼───┼─────┼──┼──────────┼───────┤
│6│許凱傑│軍人身分證│1 │ │未變造。 │
│ │ │(扣案61)│ │ │ │
├─┼───┼─────┼──┼──────────┼───────┤
│7│黃曉伶│健保卡 │1 │ │未變造。 │
│ │ │(扣案63)│ │ │ │
├─┼───┼─────┼──┼──────────┼───────┤
│8│丁○ │重機駕照 │1 │很久前曾遺失,未交付│換貼林柏偉之照│
│ │ │(扣案58)│ │與未○○ │片而變造 │
├─┼───┼─────┼──┼──────────┼───────┤
│9│午○○│輕機駕照 │1 │ │換貼未○○之照│
│ │ │(扣案59)│ │ │片而變造 │
├─┼───┼─────┼──┼──────────┼───────┤
│10│丁○ │FZX-649 行│1 │未曾遺失或失竊,未交│未經變造。 │
│ │ │車執照 │ │付與未○○;94年初賣│ │
│ │ │(扣案60)│ │車時有行照 │ │
├─┼───┼─────┼──┼──────────┼───────┤
│11│戊○○│健保IC卡 │1 │ │冒用戊○○名義│
│ │ │(扣案64)│ │ │以林柏偉之照片│
│ │ │ │ │ │郵寄向健保局申│
│ │ │ │ │ │請,使公務員陷│
│ │ │ │ │ │於錯誤為將不實│
│ │ │ │ │ │事項登載於所掌│
│ │ │ │ │ │文書,誤以為本│
│ │ │ │ │ │人申請而製發之│
├─┼───┼─────┼──┼──────────┼───────┤
│12│嚴玉雲│健保IC卡 │1 │ │冒用嚴玉雲名義│
│ │ │(扣案64)│ │ │以未○○之照片│
│ │ │ │ │ │郵寄向健保局申│
│ │ │ │ │ │請,使公務員陷│
│ │ │ │ │ │於錯誤為將不實│
│ │ │ │ │ │事項登載於所掌│
│ │ │ │ │ │文書,誤以為本│
│ │ │ │ │ │人申請而製發之│
└─┴───┴─────┴──┴──────────┴───────┘
附表五:扣繳憑單(扣案證物編號68)
┌─┬───┬──┬──────┬────┬──────┬───┐
│編│所得人│年度│被偽造任職公│物 品│ 沒收依據 │卷附處│
│號│ 姓名 │ │司名稱暨負責│ │ │ │
│ │ │ │人姓名 │ │ │ │
├─┼───┼──┼──────┼────┼──────┼───┤
│1 │林柏偉│ 92 │龍圍企業有限│偽造扣繳│刑法第三十八│警卷㈠│
│ │ │ │公司、黃崇讚│憑單影本│條第一項第二│P.224 │
│ │ │ │ │ │款 │ │
├─┼───┼──┼──────┼────┼──────┼───┤
│2 │丁○ │ 90 │鋰科科技股份│真實扣繳│同上 │警卷㈠│
│ │ │ │有限公司、許│憑單影本│ │P.225 │
│ │ │ │萬偉 │ │ │ │
├─┼───┼──┼──────┼────┼──────┼───┤
│3 │王雅文│ 92 │印財工程有限│偽造扣繳│同上 │警卷㈠│
│ │ │ │公司、曾文印│憑單影本│ │P.226 │
├─┼───┼──┼──────┼────┼──────┼───┤
│4 │癸○○│ 91 │普鉅工程企業│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有限公司、張│ │ │P.227 │
│ │ │ │茂洽 │ │ │ │
├─┼───┼──┼──────┼────┼──────┼───┤
│5 │甲○○│ 92 │印財工程有限│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公司、曾文印│ │ │P.228 │
├─┼───┼──┼──────┼────┼──────┼───┤
│6 │洪寗傑│ 92 │加紘企業有限│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公司、廖平和│ │ │P.229 │
├─┼───┼──┼──────┼────┼──────┼───┤
│7 │高嘉雯│ 92 │長榮科技工業│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有限公司、李│ │ │P.230 │
│ │ │ │大偉 │ │ │ │
├─┼───┼──┼──────┼────┼──────┼───┤
│8 │林煌隆│ 90 │雄豐企業有限│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公司、黃展毅│ │ │P.231 │
├─┼───┼──┼──────┼────┼──────┼───┤
│9 │申○○│ 92 │加紘企業有限│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公司、廖平和│ │ │P.232 │
├─┼───┼──┼──────┼────┼──────┼───┤
│10│方志航│ 92 │同上 │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 │ │ │P.233 │
├─┼───┼──┼──────┼────┼──────┼───┤
│11│嚴朝輝│ 92 │同上 │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 │ │ │P.234 │
├─┼───┼──┼──────┼────┼──────┼───┤
│12│鐘明學│ 92 │印財工程有限│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公司、曾文印│ │ │P.235 │
├─┼───┼──┼──────┼────┼──────┼───┤
│13│嚴玉雲│ 92 │鋰科科技股份│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有限公司、許│ │ │P.236 │
│ │ │ │萬偉 │ │ │ │
├─┼───┼──┼──────┼────┼──────┼───┤
│14│未○○│ 92 │長榮科技工業│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有限公司、李│ │ │P.237 │
│ │ │ │大偉 │ │ │ │
├─┼───┼──┼──────┼────┼──────┼───┤
│15│陳梅子│ 92 │同上 │同上 │同上 │警卷㈠│
│ │ │ │ │ │ │P.238 │
└─┴───┴──┴──────┴────┴──────┴───┘
附表六:戶籍謄本(扣案證物編號67)
┌─┬────────────────┬──────┐
│編│ 項 目 │ 卷 附 處 │
│號│ │ │
├─┼────────────────┼──────┤
│1 │「嚴朝輝」、「劉鳳嬌」、「嚴玉雲│北警中刑字 │
│ │」、「嚴仁佑」、「嚴玉萍」設籍彰│第9300號卷㈠│
│ │化縣花壇鄉○○村○鄰○○路○段526 │P.212~P.213│
│ │號之戶籍謄本二份 │P.220~P.221│
├─┼────────────────┼──────┤
│2 │「洪寗傑」設籍臺北縣板橋市吉翠里│北警中刑字 │
│ │8 鄰長江路1 段1 之3 號之戶口名簿│第9300號卷㈠│
│ │一份 │P.214 │
├─┼────────────────┼──────┤
│3 │偽造「嚴朝輝」、「劉鳳嬌」、「嚴│北警中刑字 │
│ │玉雲」、「嚴仁佑」、「嚴玉萍」設│第9300號卷㈠│
│ │籍桃園縣平鎮市○鎮里○○鄰○○路2 │P.215~P.219│
│ │段56巷8弄6號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P.222~P.223│
│ │共二頁)、第一頁影本三份、第二頁│ │
│ │影本二份 │ │
└─┴────────────────┴──────┘
附表七:身分證等證件影本(扣案證物編號62)
┌─┬───────────────────┬──────────┬──────┐
│編│ 項 目 │ 備 註 │卷 附 處 │
│號│ │ │ │
├─┼───────────────────┼──────────┼──────┤
│1 │經變造嚴玉雲身分證正面影本一張 │其上換貼未○○之照片│北警中刑字 │
│ │ │影印而成 │第9300號卷㈠│
│ │ │ │P.192 │
├─┼───────────────────┼──────────┤ │
│2 │嚴玉雲身分證正面影本四張、反面影本三張│ │P.192、P.194│
├─┼───────────────────┼──────────┤P.197、P.206│
│3 │庚○○身分證正面影本二張、反面影本一張│下部隊時交林柏偉影印│P.193、P.194│
├─┼───────────────────┼──────────┤ │
│4 │經變造之黃曉伶身分證正面影本二張、反面│正面姓名、出生年月日│P.195、P.202│
│ │影本二張 │補發證日及反面父母、│ │
│ │ │出生地處明顯黏貼 │ │
├─┼───────────────────┼──────────┤ │
│5 │不詳之人身分證反面影本二張 │戶籍、父母、出生地處│ │
│ │(其中一張配偶欄填林一雄) │明顯黏貼 │P.195 │
├─┼───────────────────┼──────────┤ │
│6 │經變造之林佩伶身分證正面影本三張、反面│其上換貼鐘佩如照片 │P.196、P.200│
│ │影本三張 │ │P.205 │
├─┼───────────────────┼──────────┤ │
│7 │方志航身分證正面影本二張、反面影本二張│換貼吳韋辰照片;林柏│P.197、P.206│
│ │ │偉稱基本資料是伊提供│原審訴字卷㈡│
│ │ │給未○○變造的 │P.175 │
├─┼───────────────────┼──────────┼──────┤
│8 │鐘佩如身分證正面影本二張、反面影本二張│ │P.198、P.203│
├─┼───────────────────┼──────────┤ │
│9 │經變造之洪寗傑身分證正面影本一張、反面│未遺失或失竊;93年5 │P.199 │
│ │影本一張(其上換賠吳韋辰之照片) │月間,在板橋火車站之│原審訴字卷㈡│
│ │ │中信銀行攤位辦理信用│P.57 │
│ │ │卡,曾交與對方影印,│ │
│ │ │對方佯稱影印本遺失;│ │
│ │ │正面照片非本人、背面│ │
│ │ │戶籍、父親有誤 │ │
├─┼───────────────────┼──────────┤ │
│10│經變造之劉鳳嬌身分證正面影本一張、反面│正面身分證號碼及反面│P.201 │
│ │影本一張 │戶籍、職業、父母配偶│ │
│ │ │、出生地處明顯立可白│ │
│ │ │塗改及黏貼 │ │
├─┼───────────────────┼──────────┤ │
│11│經變造之嚴朝輝身分證正面影本一張、反面│正面縣市及反面職業、│P.201 │
│ │影本一張 │役別明顯立可白塗改及│ │
│ │ │黏貼 │ │
├─┼───────────────────┼──────────┤ │
│12│謝忠平健保卡正面影本一張 │ │P.204 │
├─┼───────────────────┼──────────┤ │
│13│經變造之嚴玉雲健保卡正面影本一張 │照片處明顯立可白塗改│P.204 │
│ │ │及黏貼 │ │
├─┼───────────────────┼──────────┤ │
│14│林佩伶健保卡正面影本一張 │ │P.205 │
├─┼───────────────────┼──────────┤ │
│15│嚴玉萍身分證正面影本一張、反面影本一張│正面發照日、證號、姓│P.209 │
│ │ │名、出生年月日明顯立│ │
│ │ │可白塗改及黏貼 │ │
├─┼───────────────────┼──────────┤ │
│16│經變造之嚴仁佑身分證正面影本一張、反面│換貼吳韋辰照片;正面│P.209 │
│ │影本一張 │發照日、證號、姓名、│ │
│ │ │出生年月日及反面父母│ │
│ │ │、役別、出生地明顯立│ │
│ │ │可白塗改及黏貼 │ │
├─┼───────────────────┼──────────┤ │
│17│丙○○身分證正面影本一張 │ │P.210 │
├─┼───────────────────┼──────────┤ │
│18│辰○○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正面影本一張 │ │P.210 │
├─┼───────────────────┼──────────┤ │
│19│韓禮謙軍人身分證影本一張 │丑○○指稱照片是韓禮│P.210 │
│ │ │謙本人;林柏偉稱是伊│原審訴字卷㈡│
│ │ │把影本資料交給未○○│P.65 │
│ │ │的 │P.213 │
├─┼───────────────────┼──────────┤ │
│20│林文吉全民健保卡 │ │ │
├─┼───────────────────┼──────────┤以下均P.211 │
│21│丙○○健保卡正面影本一張 │ │ │
├─┼───────────────────┼──────────┤ │
│22│申○○健保卡正面影本一張 │ │ │
├─┼───────────────────┼──────────┤ │
│23│乙○○健保卡正面影本一張 │ │ │
├─┼───────────────────┼──────────┤ │
│24│高得欽健保卡正面一張 │姓名、證號、出生年月│ │
│ │ │日、照片明顯黏貼 │ │
├─┼───────────────────┼──────────┤ │
│25│洪清芬健保卡正面影本一張 │照片處明顯立可白塗改│ │
├─┼───────────────────┼──────────┤ │
│26│庚○○健保卡正面影本一張 │未遺失或失竊,經連兆│ │
│ │ │慶比對左下角編號不符│原審訴字卷㈡│
│ │ │ │P.54 │
├─┼───────────────────┼──────────┼──────┤
│27│辰○○身分證彩色正反面影本各一張 │ │P.207、208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