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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郭豫珍吳淑惠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2號,中華民國99年5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6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意旨)。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六月一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表明對原判決聲明不服云云,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經原審於九十九年七月八日命被告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業由被告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其補正期間應自同年月十三日起算五日,末日為九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因該日適為星期六休息日,應以次週一即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代之;然查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到院,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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