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634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丙○○
- 被告
- 甲○○
乙○○
丁○○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62號,中華民國99年6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124 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縱裁判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53年11月30日53年度第3次民、刑庭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上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三、查原審判決以刑法第124 條之枉法裁判罪直接被害者為國家法益,本件自訴人並非枉法裁判罪之直接被害人,其提起自訴,於法顯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4、343、307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